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4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俊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俊豪間給付
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55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