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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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1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玉鳳黃旺朝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民法第323條定有明文。故請釋明本件先充抵「違約金」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否則應更正本件請求標的金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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