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原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原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51號原告 劉建利 被告 娜歐米修妃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原易字第29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娜歐米‧修妃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劉建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恒祺
法官何効鋼法官謝欣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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