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五號
原告乙○○複代理人 張玉琳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將1、坐落新竹縣○○鄉○○段○○○號、地目田、面積肆肆點貳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2、坐落同上地段六九地號、地目田、面積參貳點玖零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3、坐落同上地段六五地號、地目田、面積參肆零點貳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4、坐落同上地段七0地號、地目田、面積貳零柒點參零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5、坐落同上地段一一六地號、地目田、面積壹陸陸肆點貳零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6、坐落新竹縣○○鄉○○段○○號、地目田、面積肆捌柒零點捌壹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7坐落新竹縣○○鄉○○段○○號、地目田、面積肆參陸點陸貳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本訴暨反訴訴訟費用均由被告即反訴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柒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魏瑞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李桂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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