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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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亡字第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律師失蹤人丙○○最後住所住花蓮縣○○鄉○○村○○
街○○號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失蹤前戶籍設花蓮縣○○鄉○○村○○街○○號)於中華民國39年11月23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丙○○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丙○○為聲請人甲○○之胞弟,戶籍登記出生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然因當時戰亂,聲請人不知失蹤人於出生後去向,查詢花蓮縣吉安鄉戶政事務所無留存失蹤人丙○○相關戶籍資料,僅存有日據時代之戶籍謄本有失蹤人丙○○之出生登記紀錄,失蹤人丙○○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0年,依法聲請對失蹤人丙○○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失蹤人丙○○日據時期戶籍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及花蓮縣吉安鄉戶政事務所102年10月23日吉鄉戶字第1020003380號函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11頁、第52頁),復經本院依職權向花蓮縣吉安鄉戶政事務所函詢失蹤人丙○○之出生、除戶及其它戶籍登記資料,查無失蹤人丙○○於臺灣光復後之除戶設籍資料,亦查無出生證明書,有該所103年1月20日吉鄉戶字第1030000233號函暨日治時調查簿謄本、日據時代戶籍簿冊浮籤記事資料專用頁等件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6至22頁背面)。是以,本院確實查無失蹤人丙○○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再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有公示催告公告、揭示證書、新聞紙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2至33頁、第36頁)。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李詩鍾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則本件丙○○自32年11月23日失蹤,計至39年11月23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杜依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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