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1號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顧心吟
被   告  鍾哲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九日上午九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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