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六月廿三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之海洛因(含袋重)十點六公克沒收銷燬之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之海洛因(含袋重)十點六公克及安非他命(含袋重)九點四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有如上揭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孫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宗賢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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