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五五號
具保人 張明得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張明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張明得因被告甲○○涉嫌侵占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林彥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