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六四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同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離婚之訴,應專屬夫妻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查兩造之住所地均係在高雄縣市,業據原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明,並提出戶籍謄本一紙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原告訴請被告離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李杭倫~B法官王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沈建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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