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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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破字第2號聲請人賜泰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使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10萬元者,500元;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三、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四、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3000元;五、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4000元;六、億元以上者,5000元。)補繳聲請費。
二、提出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林素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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