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8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8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83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對人即債務人 唐鴻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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