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90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務人 游庭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貳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壹拾貳萬壹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其中壹佰壹拾壹萬玖仟貳佰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三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佰壹拾陸萬陸仟壹佰肆拾捌元,及其中叁佰壹拾伍萬柒仟柒佰叁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