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39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理人 宋坤龍 相對人 卓秀惠 債務人 林素娜 債務人 卓慶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素娜、卓慶堂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2,400,000元。
(四)存續日期:自95年12月20日至125年12月19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素娜、卓慶堂。嗣債務人林素娜、卓慶堂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清償日為115年12月27日,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8年12月14日後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809,141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雖債務人林素娜、卓慶堂已於民國102年7月16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贈與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卓秀惠,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貸契約書暨約定書及繳息明細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大里區│光正││49│25,196.95│100000分之253│├─┼───┼────┼───┼───┼──────┼─────┼─────────┤│2│臺中市│大里區│光正││49│25,196.95│0000000000分之550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72│臺中市大里區光│集合住宅、│六層:88.16│陽台:10.30│全部││││正段49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合計:88.16│││││├───────┤7層│││││││臺中市大里區健││││││││康一街8號6樓│││││├─┴──┴───────┴────────┴──────┴──────┴────┤│共有部分:光正段410建號,面積:4,679.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