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8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李映萱 債務人 林建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玖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伍佰元,第二個月計收陸佰元,第三個月計收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㈡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八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