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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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54號
原   告 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16,500元(被告乙○○部分為217,500元;被告甲
○○部分為199,000元,合計416,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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