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296號
上 訴 人 名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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