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60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捌仟陸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
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
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