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9號原告 汪清劭 被告 劉明宗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呂奇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陳秋君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