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緝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緝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緝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3日所為99年度易緝字第105號判決原本因有錯誤,應更正如後:
主文原判決理由欄第2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47條第1項。」應更正為「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47條第1項。」。
理由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本件原判決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參照前項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刑事第15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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