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598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4231號判決被告即聲請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619號判決廢棄原第一審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19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0)00000000分機6049】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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