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小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小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小上字第31號上訴人 葉鳳湄 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第469條第1至5款規定,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等情形。又同法第469條第6款之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並不準用,是小額事件中所謂違背法令,並不包含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之判決不備理由情形。
二、上訴意旨略以:1.上訴人退休已久,現僅以國民年金及子女給的家用金維持生活,原審判命賠償之金額過高,希望予以降低或分期。2.事發後2年間,均未接到保險公司通知,只在最近接到通知。希望重新審理判決。3.當初對方在警察面前說不予追究,要上訴人放心簽名,卻申請保險理賠由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是否有誤導或引導嫌疑。4.當初對方駕駛人車速應該不慢,而當時狗是為了保護小朋友才會被車撞到,狗也因此次意外身故,若被撞的是小孩,這部分可否請法官同理心再重新審理,我們也有錄影存證等語。
三、經查,觀上訴人所執前揭上訴理由,分別係指陳原審判賠金額過高及指謫原審認定事實、取捨證據之不當,然均未表明原判決有何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此外,依整體訴訟資料亦無從認定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自難認上訴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及對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事為具體指摘。是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末以,本件上訴既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2第1項、第78條等規定,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即應由上訴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振嘉
法官劉哲嘉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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