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32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玖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叁
萬零柒佰叁拾伍元自民國98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