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6號反訴原告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 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7,6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