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4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仁慈選任辯護人康春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偵字第3956、4729、4904、4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吳仁慈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張文俊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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