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102號
上訴人
蕭晨凡 (即蕭世銘之繼承人)
蕭宇凱 (即蕭世銘之繼承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芸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蕭煜弘、蕭晨凡、蕭宇凱對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萬00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