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0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廖錦英
訴訟代理人 張聖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柏豪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廖錦英對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萬86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19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