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7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1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煙壹支(淨重零點玖壹伍零公克,取樣零點壹伍零貳公克,餘重零點柒陸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或施用;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扣案之香煙1支,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該中心96年12月11日航藥鑑字第0962146號鑑定書1件存卷可參,聲請意旨雖以扣案之海洛因香煙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惟該查獲之毒品為違禁物,本即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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