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611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呂孟修 被告 王字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4年度訴字第9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藍海凝
法官黃乃瑩法官莊哲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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