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368號上訴人 葉榮全 被上訴人 葉榮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
9月11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2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
44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2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賴彥魁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