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85號上訴人即被告 温月英 被上訴人即原告 夏順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訴字第785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