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志宇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
度偵字第325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馮志宇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被告馮志宇之中國信託
銀行豐原分行存摺影本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
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罰金部分經提高為新臺幣三萬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