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小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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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小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小字第479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 被告 江慶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江慶豐戶籍雖設苗栗縣○○鎮○○里○鄰○○路○○○號2樓,並經本院對其戶籍地為合法寄存送達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通知書。惟被告江慶豐於起訴前已入監服刑,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是上開訴訟文件之寄存送達,即難認妥適。為保障被告知悉訴訟及應訴之權利,應予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