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退還溢繳裁判費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4號聲請人 杜德祥 訴訟代理人 曾勤博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中和區公所(原臺北縣中和市公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退回溢繳裁判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繳第一審裁判費准退還新臺幣玖仟柒佰零貳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中和區公所(原臺北縣中和市公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9年訴字第2050號事件受理在案,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63,820元,裁判費為33,373元,惟聲請人於民國99年8月23日繳納裁判費43,075元,有本院99年8月23日99年審電字第1320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乙紙可憑,並業據調取上開事件案卷查明,則聲請人溢繳第一審裁判費9,702元(43,075-33,373=9,702),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用9,702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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