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9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臺中 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9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9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龍選任辯護人何孟育律師
張慶宗律師被告 陳俊穎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
蘇若龍 律師被告 許晉綱 選任辯護人 吳紹貴 律師
葉雅婷 律師被告 陳鵬元 選任辯護人 許景鐿 律師被告 陳震銘 選任辯護人 林基豐 律師
張慶達 律師被告 張見名 被告 李明輝 選任辯護人 許富雄 律師被告 張芳綺 選任辯護人 陳昱瑄 律師
黃秀蘭 律師被告 黃玟華 被告 侯秋萍 被告 杜怡婷 被告 黃永禎 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 律師被告 洪文庭 被告 林振川 選任辯護人 楊銷樺 律師被告 李帥杰 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 律師被告 黃金池 被告 劉嘉 泉被告陳 志豪 被告 邱智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6262、195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俊龍、陳俊穎、許晉綱、陳鵬元、陳震銘、張見名、李明輝、張芳綺、黃玟華、侯秋萍、黃永禎、洪文庭、林振川、黃金池、 劉嘉泉陳志豪 各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黃俊龍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俊穎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許晉綱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鵬元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震銘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見名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明輝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玟華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芳綺、侯秋萍各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 易科 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永禎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洪文庭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振川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金池、劉嘉泉、陳志豪各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帥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杜怡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邱智信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晉綱、李明輝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許晉綱前於民國96年間因賭博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甫於99年8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洪文庭前於98年間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98年4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黃俊龍自99年4月間某日起,陸續與張見名、陳震銘、陳俊穎、許晉綱、陳鵬元、李明輝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在臺灣地區設立電信詐騙機房(對外自稱 賓士 詐騙機房),並找來與其等有前開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洪文庭、林振川(以上2人為車手集團,即拖水集團,另亦包含大陸地區不詳年籍成年車手集團成員)、李帥杰(網路平台發話「帥哥」系統)、黃金池、劉嘉泉、陳志豪(網路平台發話「市長」系統,另99年11月25日之後尚有不詳年籍成年「 阿祥 」系統)、張芳綺、黃玟華、侯秋萍、杜怡婷、黃永禎等人(黃俊龍等人組成、加入詐欺集團之時間詳如附表五)組成詐欺集團,而以撥打電話向大陸地區人民詐欺取財。並於99年4月間某日起,先後分別承租位在臺南市第五期重劃區內(地點不詳,自99年4月間某日起至99年12月下旬)、臺南市○○區○○路○○○號(自100年3月間某日起至100年6月下旬)、臺南市○○區○○○街12之1號(自100年6月27日起至100年7月19日為警查獲)之房屋作為詐騙機房,其分工主要之部分,由黃俊龍負責發起設立詐騙機房,尋找出資者,指揮關於設立機房、招募人員、取得並進而與上開車手集團、網路平台系統聯絡及後續詐騙機房管理及利益分配等事宜,陳俊穎負責出資,陳震銘負責機房監視器安裝及水電維護,並與陳鵬元共同處理詐騙機房後續人員招募及房屋租、退事宜,張見名負責詐騙機房現場之管理,黃玟華兼而教導後續加入之一線人員,許晉綱並介紹陳俊穎與黃俊龍。其詐騙方式分別為:張芳綺、黃玟華、侯秋萍、杜怡婷、黃永禎負責擔任第一線假冒中國地區之電信客服人員,許晉綱、陳鵬元、李明輝負責擔任第二線之假冒大陸地區公安人員,張見名則擔任第三線假冒大陸地區金融局主任之角色。其等先查詢中國各省之地面電話號碼,再以節費器以群發系統的方式發送至大陸各地地面電話,一次群發約10通,如該地面電話有人使用就會響,大陸地區人民接電話後會聽到其等事先錄製的電話,表示有欠繳電話費用,如依電話指示要詢問而按「9」,就會回撥到上址機房,再由第一線人員佯裝中國地區電信客服人員詐稱其資料外洩,張芳綺等人再以教戰守則所指示之方式操作,將電話轉給第二線之假冒公安之人員續為詐騙,套問對方之金融帳戶資料,成功之後再將電話轉給第三線人員,視對方所提供之帳戶是否有錢,倘帳戶內有錢,就詐稱為了對方帳戶內金錢之安全或該帳戶需凍結以配合辦案為由,需至ATM設定安全密碼云云,其等即以此種詐騙手法,對大陸地區不特定人民為施用詐術,使大陸地區人民因而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將自己帳戶內之金錢轉帳匯至詐騙集團所掌控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中。再由黃俊龍聯絡拖水集團洪文庭、林振川,經由在大陸地區之車手集團成員將前揭轉入人頭帳戶內之金錢提領出,於扣除拖水集團及大陸地區車手應得部分、手續費、匯差等費用後,即利用不詳之地下匯兌方式,將騙得之人民幣換算成新臺幣後,匯回臺灣,洪文庭再將詐騙所得款項交予黃俊龍。黃俊龍則依是由何人詐騙得逞,而發予該人詐騙所得金額一定百分比之金額,扣除其它(例如系統平台、房租...),則黃俊龍另約許予一定比例之利益,略以張見名(約可得10%)、陳震銘(可分得黃俊龍所分之10%)、許晉綱(約可得5%)等。而該詐欺集團自99年4月間開始詐騙起,迄為警查獲時止,總共詐騙成功50次(詳如附表一所示)。嗣於100年7月19日上午9時5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扣得如附表三所示該詐騙集團所有供詐欺所用之物品。
三、邱智信明知將自己所申請之行動電話交付予他人使用,將供作包含詐欺等犯罪集團隱匿犯罪所用之聯絡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騙集團成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97年12月間某日,在臺南市某不詳地點,將其申請之臺灣大哥大電信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連同SIM卡1張,賣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嗣前揭黃俊龍為首之 賓士詐 欺集團之成員陳鵬元、張見名、李明輝等人,以不詳方式取得前揭行動電話後,於100年3月21日13時24分、4月19日12時48分、5月4日10時54分(即附表一編號33、37、38),利用前揭行動電話撥打予大陸地區之民眾「盧小姐」、「丁同志」、「 孫小陸 」(音譯),並佯稱該民眾之身份資料外洩,需攜帶金融卡至提款機進行操作,致使前揭大陸地區民眾陷於錯誤,依照陳鵬元、張見名、李明輝等人之指示,分別將人民幣4萬5700元、15萬元、1萬8000元匯入該集團掌控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中。
貳、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爭執及同意有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陳震銘及其選任辯護意旨略以:陳鵬元於100年7月19日之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本院卷第212頁)。
(二)被告許晉綱及其選任辯護意旨略以:陳俊穎、陳鵬元、陳震銘、張見名、李明輝於警詢及偵訊中未具結之筆錄,無證據能力(本院卷第238頁)。
(三)被告李帥杰及其選任辯護意旨略以:李明輝於警詢之筆錄,係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本院卷第277頁)。
(四)其餘被告黃俊龍、陳俊穎、陳鵬元、張見名、李明輝、張芳綺、黃玟華、侯秋萍、杜怡婷、黃永禎、洪文庭、林振川、黃金池、劉嘉泉、陳志豪、邱智信及其等有選任辯護人部分,並未爭執並同意本案卷內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院之認定
(一)證人警詢筆錄部分:按92年9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已酌採英美法系之傳聞法則,於第159條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用以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基於實體發現真實之訴訟目的,依第159條之2規定,如與審判中之陳述不符時,經比較結果,其先前之陳述,相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亦例外地賦與證據能力。是所謂「顯有不可信性」或「具有較可信性」,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或較可信之情況,而為其證據能力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2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證人即共同被告陳俊穎、陳鵬元、陳震銘、張見名、李明輝於警詢之供述,均屬證明本件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詳後述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證據部分),自具有必要性。又前開證人陳鵬元、陳震銘、張見名、李明輝等警詢筆錄製作之原因,係緣於警方於100年7月19日,持本院100年聲搜字第2187號搜索票而執行搜索並拘提逮捕,證人陳俊穎則係警方於100年8月18日執行拘提逮捕,此有其等警詢筆錄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逮捕通知書等在卷可稽,核其警詢筆錄製作之原因係因警方執拘票擇一不特定時間主動發動後而為,並非該等證人刻意衡其利害輕重後始受詢問,參酌其等警詢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等警詢之證詞所為陳述,自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又前揭證人即共同被告等,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傳喚到庭,與爭執之被告行交互詰問程序之機會,而得直接言詞審理檢視其證詞,故證人陳鵬元、陳震銘、張見名、李明輝、陳俊穎等警詢之供述,對於被告陳震銘、許晉綱、李帥杰,自亦有證據能力。
(二)證人陳俊穎、陳鵬元、陳震銘、張見名、李明輝於偵訊中未具結之筆錄部分: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除該被告以外之人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拒絕陳述等情形外,如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並應於判決內敘明其符合傳聞證據例外之理由;又前揭非以證人之身分在審判中之陳述筆錄,倘該被告以外之人已經法院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並經具結作證,且由被告為反對詰問,或有前揭傳喚不能或詰問不能之情形外,該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因屬審判上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若係在另案法官面前作成之陳述筆錄,本質上亦屬傳聞證據,自得依本法第159條之1第1項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不能因陳述人未經具結,即一律適用本法第158條之3之規定,排除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27號判決參照)。
本案被告許晉綱及其選任辯護意旨所爭執部分業於本院予以詰問之機會,則上開證人陳俊穎、陳鵬元、陳震銘、張見名、李明輝於偵查中以共同被告身分所為之供述證據,既經於審判程序已保障被告許晉綱之對質詰問權,而被告許晉綱及其選任辯護人就此部分又未提出認為上開證人即共同被告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是自應認證人陳俊穎、陳鵬元、陳震銘、張見名、李明輝於偵查中以共同被告身分之供述證據,有證據能力。
(三)其它供述證據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核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暨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公訴人、被告黃俊龍、陳俊穎、許晉綱、陳鵬元、陳震銘、張見名、李明輝、張芳綺、黃玟華、侯秋萍、杜怡婷、黃永禎、洪文庭、林振川、李帥杰、黃金池、劉嘉泉、陳志豪、邱智信及其等有選任辯護人部分,就除前開爭執外而為以下本案採為判決基礎之其餘具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均未曾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其證據能力或聲明異議,且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四)按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乃係以監控與過濾受監察人通訊內容之方式,蒐集對其有關之紀錄,並將該紀錄予以查扣,作為認定犯罪與否之證據,屬於刑事訴訟上強制處分之一種,而監聽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第1項所定通訊監察方法之一,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執行監聽取得之錄音,係以錄音設備之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通訊之內容,如通訊一方為受監察人,司法警察在監聽中蒐集所得之通訊者對話,若其通話本身即係被告進行犯罪中構成犯罪事實之部分內容,則依前開說明,自與所謂「審判外之陳述」無涉,應不受傳聞法則之規範,當然具有證據能力。至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監聽譯文,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該監聽錄音帶之聲音,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監聽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或傳喚該通訊者;或依其他法定程序,為證據調查。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5940號判決意旨參見)。查本案員警對於卷內所附被告等人及機房所使用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均業經本院審核准在案,上開通訊監察譯文既係依法定程序所為,則基於該通訊監察所取得之監聽電話錄音,暨司法警察依據該監聽電話錄音而製作之通訊監察紀錄譯文,其取得程序並無違法,且公訴人、被告黃俊龍、陳俊穎、許晉綱、陳鵬元、陳震銘、張見名、李明輝、張芳綺、黃玟華、侯秋萍、杜怡婷、黃永禎、洪文庭、林振川、李帥杰、黃金池、劉嘉泉、陳志豪、邱智信及其等有選任辯護人部分對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亦不爭執,且於審判期日亦已踐行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人辨認並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依上開說明,本件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自具有證據能力。
(五)按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以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401號、6153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亦有明文。查本件所查扣之證物等物品,均係員警於本案犯罪現場執行扣押程序所得之物證,屬非供述證據;又卷附現場及證物照片,乃員警以相機之功能作用,攝錄上開現場及物品之外觀形貌所形成之圖像,不含有人類意思表達之供述要素,所拍攝內容現實情狀之一致性,係透過機械原理加以還原,並無人對現實情形之記憶、知覺經常可能發生之誤差(如知覺之主觀性及記憶隨時間推移而發生變化、遺忘等),故上開照片亦屬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至明(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854號判決要旨要旨參照),又公訴人、被告黃俊龍、陳俊穎、許晉綱、陳鵬元、陳震銘、張見名、李明輝、張芳綺、黃玟華、侯秋萍、杜怡婷、黃永禎、洪文庭、林振川、李帥杰、黃金池、劉嘉泉、陳志豪、邱智信及其等有選任辯護人部分均未爭執員警有何違法取得上開物證之情形,復經於審理中踐行調查程序,自均有證據能力。
參、被告及選任辯護人答辯及辯護要旨
一、被告陳俊穎、陳鵬元、張見名、李明輝、張芳綺、黃玟華、侯秋萍、杜怡婷、黃永禎、洪文庭、林振川、邱智信及其等有選任辯護人部分,均為完全認罪之答辯。
二、被告黃俊龍固坦承於起訴書所指期間參與本案賓士詐騙集團等犯行,惟與其選任辯護意旨略以:被告黃俊龍並未實際出資,本案詐騙集團主謀在大陸地區為 何政修 ,在台灣地區99年間為「土豆」,100年間則為陳俊穎,伊僅係就詐騙所得中車手所應得之20%之中,從中抽取其中2%,即車手實際僅得18%;又本案其餘共同被告於警偵訊指稱伊係老闆,乃因伊於檯面上負責穿針引線,即負責聯絡機房、車手、系統商,渠等不瞭解詳情所致。
三、被告許晉綱固坦承於100年2至4月間加入前揭本案賓士詐騙機房等犯行,惟與其選任辯護意旨略以:除前開期間外,被告許晉綱並未參與,且未領得詐騙獎金。
四、被告陳震銘固坦承於起訴書所示期間參與本案賓士詐騙集團負責裝設監視器等犯行,惟與其選任辯護意旨略以:被告陳震銘並非本案詐欺集團主謀,且未負責承租機房,被告僅負責裝設監視器,充其量亦僅屬幫助犯。
五、被告李帥杰固不諱言曾與賓士詐騙集團電話聯絡,惟與其選任辯護意旨略以:對方係詢問有無節費系統平台可供使用,惟伊覆稱無法提供,且伊不知對方用途為何。
六、被告 黃金池固 坦承出資購買撥號主機提供系統平台,且於99年8至11月間,由劉嘉泉負責與洪文庭聯絡,由陳志豪負責安裝,進而提供系統平台予賓士集團使用等情,惟辯稱:伊不知客戶之用途為何,且賓士集團測試結果並無法使用。
七、被告劉嘉泉固坦承提供網路平台予洪文庭使用等情,惟辯稱:伊不知客戶之用途為何,且該系統不能使用。
八、被告陳志豪固坦承於99年9月至11月間,架設、提供機房設備予黃金池等使用並負責該系統之維護等情,惟辯稱:賓士集團使用之時間甚短,且接通品質不好。
肆、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暨對被告辯解不採之理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除據被告陳俊穎、陳鵬元、張見名、李明輝、張芳綺、黃玟華、侯秋萍、杜怡婷、黃永禎、洪文庭、林振川、邱智信迭於警、偵訊及本院坦承不諱外,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臺南市○○區○○○街12之1號、承租人:
陳鵬元、租賃期間:100年7月10日起至101年7月9日, 台中市 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刑案偵查本卷第6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影本(洪文庭99.12.3匯款至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陳震銘、新臺幣155,600元、100年1月4日9時20分為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洪股100聲搜字第11號搜索票在臺中市○區○○路一段20號22樓之3搜索扣得,警本卷第25頁)、陳震銘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臨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警本卷第26-27頁)、通聯調閱查詢單(邱智信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設資料,警本卷第45頁)、搜索相關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聲搜字第2187號,受搜索人:陳鵬元,執行處所:臺南市○○區○○○街12之1號,含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照片)、詐騙教戰手則文稿(警本卷第143-147頁)。搜索相關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聲搜字第2187號、受搜索人:陳震銘,執行處所:台南市○○區○○路○○○號3樓之30,含搜索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一60-62頁反面)。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0年7月22日法大字第100096068號函附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邱智信)基本資料查詢、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儲值紀錄、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邱智信)預付卡申請書(警卷二第81-82頁反面)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譯文可稽(各該詐欺犯行犯罪時間及詐騙金額部分,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足佐。
二、被告黃俊龍及與其相關部分
(一)發起設立詐騙機房、尋得出資者:1、證人即共同被告(就證人暨共同被告部分下均僅簡載記為被告)陳震銘於100年08月24日警詢供稱:「(問:警方蒐證中,黃俊龍曾在99年5月份,地點設置在台南市第五期重劃區裡面,再來就是台南市○○區○○路○○○號、再來就是台南市○○區○○○街l2-l號設置詐騙機房,你是否股東。)從99年5月開始,只要黃俊龍在台南地區設置詐騙機房,都是叫我去裝設監視器、房屋退租、詐騙機房的水電費結帳繳納,都是他叫我去處理,然後他在詐騙機房佔有30%的股份,他會把他30%所得的紅利,抽10%當成我的乾股股利」等語(警卷一第54頁),且被告陳震銘同日於檢察官偵訊中供稱:「(問:黃俊龍在詐騙機房占30%股份?)這是我聽黃俊龍說的<按是否為傳聞證據應視待證事實為何而定。就被告確有於審判外向證人陳震銘陳稱其占詐騙股份一節,自非屬傳聞>」、「(問:他抽的30%紅利會分10%給你做你的紅利?)是。因為監視器讓不認識的人去裝會有危險,所以他分10%給我」等語(100年度偵字第16262號卷第131頁),於本院羈押訊問時供稱:「那時黃俊龍跟我說如果我不說出去的話,可以分給我一成」等語(100年度聲羈字第781號卷第4頁背面),均足證被告黃俊龍確有為成立本案賓士詐騙機房招募被告陳震銘及及約許以利益之行為。2、被告張見名於警詢供稱:「(問:你是何時進入該詐騙機房工作?何人應徵或介紹你進入該機房)99年4月份開始加入。
是黃俊龍叫我進去做的」、「我處理公司一切事務,所以黃俊龍給我佔10%的股份」等語(警卷一第78、79、80頁)。被告許晉綱於警詢證稱:「(問:何人找你加入?) 是俊龍 說由我介紹,要給我5%乾股..」等語(警卷一第15頁),又於警詢及本院證稱:伊嗣後加入該機房二線之工作,係黃俊龍找伊加入並指派工作等語(警卷一第16頁、本院卷二第161頁),均堪認被告黃俊龍確有為成立本案賓士詐騙機房之發起及對成員許以利益之行為。3、被告陳俊穎於警詢證稱「(問:警方提示黃俊龍、65.2.26、Z000000000與你們詐騙機房何關係?)大家都叫他「 寶哥 」,是他找我投資詐騙機房的,詐騙機房的一切事情都是他在處理的」等語(警卷一第3頁),於本院亦證稱:「許晉綱找我的,介紹黃俊龍,因為就是他要去吃飯,要我過去,就介紹黃俊龍,黃俊龍問我要不要投資」等語(本院卷二第156頁反面),則被告黃俊龍亦確有對陳俊穎募得資金之情形。
(二)指揮設立機房、招募人員:1、被告李明輝係經由被告張見名,而被告陳鵬元係經由被告黃俊龍、陳震銘,始加入本案賓士詐騙機房,分據被告李明輝於警詢(警卷一第95頁背面)及被告陳鵬元於本院(本院卷一第54頁、卷162頁)供明,繼之,被告陳鵬元復供稱:張芳綺、黃玟華、侯秋萍、杜怡婷等,確係由伊介紹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等語(本院卷二第30頁),從而,本案賓士詐騙機房成員,乃係由被告黃俊龍於發起設立募得主要成員後,繼之循其等之人際網絡,而招募得各分工之人員,已臻明確。2、次查被告黃俊龍所持之0000000000電話與被告陳震銘0000000000、被告陳鵬元0000000000電話,分別於如附表四之一所示時間,如編號1所示被告黃俊龍、陳震銘二人互為聯絡,談論、指示由綽號 芋冰 之被告陳鵬元招募女性詐欺集團成員事宜,如編號2所示,二人互為聯絡,商討由綽號芋冰之被告陳鵬元出面處理承租房屋及招募女性詐欺集團成員事宜,如編號3、4所示,聯絡由被告陳震銘裝設監視器等事宜,如編號6、7所示,先後與被告陳鵬元、陳震銘聯絡由被告陳鵬元、陳震銘取回押租金等事宜,益徵被告黃俊龍就本案之設立機房、招募人員,確係基於指揮之地位,且被告陳震銘、陳鵬元亦有行為之分擔。
(三)車手集團、網路平台系統之分工:被告黃俊龍業自承,本案詐騙機房確係由伊負責與車手及系統商聯繫等語(本院卷二第71頁),核與本案車手被告洪文庭、林振川及系統平台部分被告李帥杰、黃金池、劉嘉泉、陳志豪等認定之犯罪事實相符(詳後述),是本案賓士詐騙機房與車手集團、網路平台系統之分工,確係由被告黃俊龍居中聯繫,亦堪以認定。
(四)機房後續管理及利益分配:1、被告張見名於警詢供稱「(問:你們詐騙機房主持管理為何人)黃俊龍把錢交給我負責繳房租、購買日常用品、購買午餐」、「(你們詐騙大陸地區人民詐騙成功匯回台灣的錢是如何交付給你們機房?你們機房何人與他們接洽?有無提供帳戶使用匯入?帳戶資料)都是黃俊龍在處理」、「(問:你的薪資或詐騙成功的抽成薪水是向何人領取?或何人交付予你?)黃俊龍會交給詐騙成功之人」、「(你在詐騙機房工作詐騙成功時,是通報何人處理)通報黃俊龍處理」等語(警卷一第78至80頁),被告陳鵬元於警詢供稱:「大概我們機房的模式是老闆黃俊龍把錢拿回來,再由張見名轉發給我們薪水」等語(100年度偵字第16262號卷第154頁),被告李明輝於警詢亦稱:「(問:你們詐騙大陸地區人民詐騙成功匯回台灣的錢是如何交付給你門機房?你們機房何人與他們接洽?有無提供帳戶使用匯入?帳戶資料?)這些都是寶哥在處理」、「『寶哥』叫黃俊龍」等語(警卷一第95頁背面、96頁背面),均足見本案賓士詐騙機房之現場管理人員張見名係受被告黃俊龍之指揮,且相關利益之分配,亦確係由被告黃俊龍或下而至被告張見名始得予以分配。2、另參酌被告洪文庭於警詢證稱:「(問:警方提示0000-000000之譯文,其中0000-000000是否為「賓士詐騙機房」持用之公機?)是的」、「(問:你是否有介紹「賓士詐騙機房」使用綽號「市長」的系統線路?)有介紹「賓士詐騙機房」使用綽號「市長」的系統」、「(問:警方提示0000-000000之譯文,其中0000000000是否為綽號「市長」持用之公機?)是「市長」持用之公機」、「(問:警方於100年1月4日9時20分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洪股100聲搜字第11號搜索票在臺中市○區○○路一段20號22樓之3搜索時,當場查扣一張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陳震銘」,也經你指證捺印,指該匯款新臺幣155600元係「賓士機房」詐騙成功,由大陸匯回臺灣轉匯給該機房指定之帳戶,是否正確?)是的。」、「(問:你對外聯絡使用之綽號有那些?)我印象中只有「 阿和 」」等語(警卷一第145至147頁),及被告陳震銘迭於偵查及本院供承:其所有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係供被告黃俊龍所使用等語(警本卷第20頁、100年度偵字第16262號卷第131、132頁),是亦堪認被告黃俊龍確有以被告陳震銘上開帳戶取得洪文庭所交付詐騙款項之情形。其次,依前揭附表四之一編號6、7所示機房退租事宜亦由被告黃俊龍指揮被告陳鵬元、陳震銘處理等情,均足以認定本案賓士詐騙機房實際運作後之管理及利益分配,乃由被告黃俊龍所統籌分配。
(五)詐欺集團之犯罪為具組織性之犯罪形態,而本案所涉更屬跨地區具有一定之內部管理結構之犯行,所涉及之台灣地區賓士詐騙機房、台灣及大陸地區車手集團、系統平台業者等,已完整構建成一詐欺集團之犯罪體系網絡,這其中,台灣地區賓士詐騙機房所需分擔之犯行,即為發起設立、尋得資金,指揮設立機房、招募人員,取得與車手集團及系統平台之聯絡分工、後續台灣地區詐騙機房管理及利益分配等,而被告黃俊龍依前所述,就此台灣地區賓士詐騙機房所有相涉而需分擔之部分,發起、主持、操縱並為指揮,居於控制之樞紐地位,自屬台灣地區賓士詐騙機房之主謀,有無「土豆」、「何政修」均不影響其犯行之認定,被告黃俊龍所辯其僅係居中聯繫,抽取微薄利益云云,自不可採。此外,本案詐騙機房係屬犯罪組織並非合法而有健全體制之公司,被告黃俊龍既全盤掌控犯罪組織之運作,該等扣除相關開支及如尚有所餘利益之核算,自全憑該實際掌控之黃俊龍一己所許諾,亦係依一己之意思核給,起訴書認被告黃俊龍及其餘共犯係占有「股份」,或部分被告如許晉綱等爭執並無所許諾之利益分派等,均有未洽,亦與犯罪事實之認定無涉,併此敘明。
三、被告許晉綱、陳震銘及與其相關部分:被告許晉綱除其自承之100年2月至4月間參與本案賓士詐騙機房外,被告張見名於100年8月25日警詢(警卷一第80頁反面)、陳鵬元於100年8月30日警詢(100年度偵字第16262號卷第155頁反面)均供稱:被告許晉綱參與之期間至100年6月止等語,參酌被告張見名、陳鵬元係該機房之管理、承租及實際工作人員,對機房其餘人員工作之期間應較能掌握,且被告張見名、陳鵬元於前開期日之警詢與之前警詢筆錄相較,於該期日均業已坦承並直指共犯之犯行,又被告陳鵬元於本院亦再證稱:「(問:你在100年8月30日警詢供述,許晉綱是在文化路機房待過,時間是100年3至6月,是否屬實?(提示))是」、「(問:你是如何知道他在文化路有待過,是否有在那裡看過他?)是」等語(本院卷第163頁、163反頁),是被告許晉綱參與本案賓士詐騙機房之期間,亦堪認確係自100年2月間起至同年6月底止。另被告陳震銘前揭確有受被告黃俊龍招募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及約許以利益之行為,並依被告黃俊龍之指示,負責機房硬體監視器之裝設,及負責再轉達、指示陳鵬元為退租房屋、招募其他詐欺集團成員等事宜,業如前述,並有被告陳震銘所持之0000000000電話與被告陳鵬元0000000000電話,分別於如附表四之二編號1、2所示時間,關於機房運作及招募人員聯繫之情形可參,被告陳震銘就本案賓士詐騙機房之運作自非僅係負責安裝監視器而已,其所辯不足為採。
四、被告李帥杰及與其相關部分:被告李明輝於警詢供稱:「(你們詐騙機房打至○○○區○○○○○路發射平台,是向何人承租設定?網路發射平台聯絡人之姓名、電話?如何計算話費之費率?繳納話費給網路發射平台之方式?)在99年5-11月底,一組是經由「阿和」(音譯)介紹給「寶哥」,「寶哥」再叫我以qq跟他聯絡承租設定,qq上的稱呼我忘記了;另一組有用過「帥哥」系統,但是不好用,只用二、三天就沒用了。在100年4月初我加入時,用的是「阿祥」系統....」等語(警卷一第95頁及反頁),於本院證稱:「(問:你們這個機房有用過帥哥的群發系統?)印象中有,但是具體上我記不清楚」、「印象中帥哥這個系統只有二、三天就沒有用了,我記得我跟他在QQ上面聯絡只有二、三天而已」等語(本院卷二第169正、反面),被告黃俊龍於本院亦證稱:「(問:請審判長提示警卷二第17頁李帥杰譯文於8月18日監聽譯文,有何意見?(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是我說的」、「(問:
當時你怎麼會去詢問這個問題?)因為裡面那個機房說系統不好用,機房的人說今天不好用,叫我打電話去聯絡他,說他們今天即時通沒辦法聯絡上他,所以叫我打電話」、「他們有賺到錢的時候就會去加,但是李帥杰的只用過一到兩次,時間不長,因為他的系統不好用」等語(本院卷二第150頁反面、151頁),是均足見本案賓士詐騙機房確曾有使用過被告李帥杰所提供之平台系統,參以被告李帥杰所持用之0000000000電話與被告黃俊龍持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電話,分別於如附表四之三編號1、2所示,關於使用系統之聯繫,及如附表四之三編號3所示,被告黃俊龍係就具體使用該系統所發生無法回撥之問題請被告李帥杰處理,是足見被告黃俊龍所屬賓士詐騙機房確已有使用被告李帥杰所提供系統之情形,被告李帥杰所辯,顯不足採。
五、被告黃金池、劉嘉泉、陳志豪及與其相關部分
(一)承前,被告李明輝業於警詢明確供述其等所使用之網路發射平台於99年5至11月底係經由「阿和」所介紹使用,且被告洪文庭即綽號「阿和」於警詢亦供稱確有介紹賓士詐騙機房使用「市長」系統平台等情。又被告洪文庭於本院證稱:「(問:提示警卷三第63頁背面,你在99年8月10、11日間陸續與0000-000000、0000-000000交相聯絡,是否即為你之前提過的介紹賓士集團給市長平台系統業者之情形?(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電話號碼部分我不記得,但是我的確有聯絡」、「(問:請看譯文內容,確認是否為上述情況?)是的」、「(問:提示同卷第64頁背面、第65、66頁正反面,99年8月11、13、16、18、19日之上述電話二線譯文,此是否亦為你與該市長系統業者之聯絡情形?(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是,是我與他們的對話聯絡」、「(問:提示同卷第69頁反面,99年8月30日0000-000000電話譯文,該自稱市長之人,是否即為前持0000000000之市長?)是」、「(問:
你與市長平台系統業者聯絡,是否都是跟單一對象聯絡,有與他們的工程師聯絡否?)我只是特定與市長聯絡」、「(問:你是否有見過市長?是否是被告劉嘉泉?)有,是被告劉嘉泉」等語(本院卷第171頁反面、172頁),且復參核被告洪文庭所持用之0000000000電話與被告劉嘉泉所持之0000000000、0000000000電話,被告黃俊龍所持之0000000000電話,於附表四之四即99年8至10月間,如編號1至7所示交相聯絡介紹使用系統,於編號8、9提及實際使用系統之情形,於編號10至14由被告洪文庭居間協調本案賓士詐騙機房與市長系統使用之情形及充值系統使用費用,於編號15被告劉嘉泉改持以0000000000門號,於編號16至20賓士詐騙機房再度充值費用並經由洪文庭轉交予被告劉嘉泉,於編號21至23固一度提及系統障礙之情形,惟於編號編號24至27又提及後續使用系統及再為充值話費之情形,以該等8至10月相當期間之經過,已足認本案賓士詐騙機房確有實際使用被告劉嘉泉之「市長」平台系統。
(二)又被告劉嘉泉所使用之0000000000電話與被告黃俊龍所持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被告陳志豪所持用之00000000
00、被告黃金池所持用之0000000000、被告洪文庭所持用之0000000000電話,於附表四之五即99年10月至12月間,亦有同前就系統使用交相聯絡及充值話費之情形,且係至附表四之五編號21以下即99年11月底,被告劉嘉泉所提供之「市長」平台系統始發生使用上之問題。再依被告黃俊龍所持用之0000000000電話於附表四之六所示之通話內容,亦可知本案賓士詐騙機房係接續於前揭99年11月底使用「市長」系統後,自99年12月起,方使用前揭證人李明輝所指之「阿祥」系統。此外,由被告黃金池所使用之0000000000電話與被告劉嘉泉所使用之0000000000、被告陳志豪所持用之0000000000電話,於附表四之七所示之通話內容,亦可見被告黃金池、劉嘉泉、陳志豪犯意聯絡之情形。
(三)另就被告黃金池、劉嘉泉、陳志豪本案部分,其等於另案亦供承如下,被告黃金池於警詢供承:「我有在做網路中繼平台,從99年7、8月間開始」、「(問:你經營之網路中繼平台內部分工如何?成員?如何連絡?電話號碼為何?)成員有我、劉嘉泉及陳志豪等三人,我負責出資,及向客戶收錢,劉嘉泉介紹客戶,陳志豪則負責架設網路、管理找路由,GATEWAY部份每個俗稱『桶仔』之詐欺後端機房都自行處理」、「(問:你架設之中繼機房提供代號『包葉』、『海尼根』、『合一』、『賓士』、等詐欺集團系統網路,如何計費?你與美國線路費用如何計費?)這些客戶都是綽號『阿和』之男子透過劉嘉泉介紹來我們公司的,這些客戶都是劉嘉泉去跟他們接洽,有用匯款或用面交的」(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分四偵字第1000002195號卷第12、13頁),於檢察官偵訊中供稱:「(問:你是否曾經出資透過陳志豪購買網路電話callout主機,該主機設置在美國,該主機可不斷發射訊息,該主機用途是向大陸地區撥打電話,而收訊人回撥之後可以再轉接到設定的電話號碼上,有無此事?)有,陳志豪有來找我說這I個可以做,叫我出錢購買,我花了30萬元買了一台機器,另一台花了35萬元。35萬那台本來就已經在美國了,只是我去承接」、「(問:該網路電話的使用者,你是如何找到的?)都是透過朋友找,我知道他們有在做電話詐騙,我跟他們說我有在經營電話可以讓他們打,話務費用為一分鐘2.2元」等語(100年度偵字第2414號卷一第107、108頁)。被告劉嘉泉於檢察官偵訊中供稱:「(問:你們公司所架設之中繼機房,提供給何種業者使用?)都是從事詐欺業者在使用。都是綽號『阿和』之洪文庭在連絡,我不太清楚」、「據我所知的應該都是詐欺大陸人民的」、「...我僅負責與業者、『阿和』、陳志豪中間的連絡人,收款、匯款等工作。實際是陳志豪來找我與黃金池,由陳志豪提議架設中繼平台的」等語(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分四偵字第1000003621號卷一第83、84頁),於檢察官偵訊中供稱:「客戶用QQ連繫應該是直接和陳志豪聯絡,阿和則是將他收到的話務費用,扣除他應得的部份再交給我」、「(問:你是否在詐欺集團所扮演角色,幫詐欺集團牽線,讓他們使用黃金池、陳志豪所設立的網路電話系統,你再從中賺得費用?)是」、「(問:你從中介紹,有需要使用網路電話的客戶,是從何時開始做?)從去年的7月到12月間,但是中間也有休息」、「(問:直到警方於100年1月20日執行搜索為止,這個設在美國網路電話callout系統是否還在運作?)沒有,到12月就停止都沒有運作了」等語(100年度偵字第2414號卷一第101、102頁)。被告陳志豪於檢察官偵訊中供稱:「(問:(提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證物勘驗報告)警方於100年1月20日至你租屋處扣得筆記型電腦一台,發現你當時仍然用3.5G網卡聯結網路,且cobox電信平臺使用中尚未關閉,警方後來使用平台管理者的帳號登入後,發現有五個語音檔案,內容大略為「中級人民法院提醒你,這是最後一次通知,你有一張刑事傳票尚未領取…請儘速前往領回,人工諮詢請按9,有無意見?)我在100年1月初就比較少上去了,我在99年9月或10月,曾告知劉嘉泉我要找人來交接。警方搜索當天,我其實是在交接,正在教新的工程師」、「(問:你與劉嘉泉、黃金池等人,共同經營這個系統的時間是到100年1月20日為止,是否如此?)我幫他們聯絡美國那邊是從99年5月份到100年1月20曰為止」、「(問:所以在你管理者帳號下面可以看到的五個語音檔是否你上傳上去的?)答:是客戶上傳上去的,我於99年7月初時有進去聽」、「...賓士他有使用這系統一陣子沒錯。聯繫方式是用QQ沒有錯。
我有跟劉嘉泉、黃金池講,我與這些客戶不會直接用電話聯絡,都是用sky-pe或QQ...」等語(100年度偵字第2414號卷二第90、91、93頁),是依被告黃金池、劉嘉泉、陳志豪前開供述內容,亦足見其等所提供之系統平台確有實際運作並提供本案賓士詐騙機房使用,且依其等運作方式及發放之語意內容,亦堪認被告黃金池、劉嘉泉、陳志豪對該系統係提供詐欺集團所用有所認識。
伍、綜上所述,堪認被告陳俊穎、陳鵬元、張見名、李明輝、張芳綺、黃玟華、侯秋萍、杜怡婷、黃永禎、洪文庭、林振川、邱智信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至被告黃俊龍、陳震銘、許晉綱、李帥杰、黃金池、劉嘉泉、陳志豪所辯,無非卸飾之詞,顯無足採。被告黃俊龍、陳俊穎、許晉綱、陳鵬元、陳震銘、張見名、李明輝、張芳綺、黃玟華、侯秋萍、杜怡婷、黃永禎、洪文庭、林振川、李帥杰、黃金池、劉嘉泉、陳志豪、邱智信等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陸、論罪科刑部分
一、刑法第56條修正理由之說明,謂「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等語,且最高法院就如施用毒品等立法修正理由所提及可發展包括一罪之犯罪型態,亦採嚴格數罪併罰之解釋(最高法院96度第9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是就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犯罪類型,自亦應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難認有成立集合犯之可能,先予敘明。
二、核被告黃俊龍、陳俊穎、許晉綱、陳鵬元、陳震銘、張見名、李明輝、張芳綺、黃玟華、侯秋萍、杜怡婷、黃永禎、洪文庭、林振川、李帥杰、黃金池、劉嘉泉、陳志豪等所為,均係犯詐欺取財罪(數罪部分詳如附表二所示),前開被告黃俊龍等賓士詐騙機房成員、車手集團及系統平台業者(含不詳年籍大陸地區車手集團、阿祥等系統業者)成員,於犯罪時間相重疊部分,均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各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杜怡婷、李帥杰部分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未遂,係屬未遂犯,被告邱智信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之幫助犯。被告邱智信提供上開門號SIM卡,使如附表一編號33、37、38所示被害人等人先後受騙,係以一個幫助行為,幫助該詐欺集團為數詐欺取財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許晉綱、洪文庭有前揭刑案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前揭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杜怡婷、李帥杰為未遂犯,本院衡其犯罪情狀較輕,爰依刑法第25條規定減輕其刑,被告邱智信係屬幫助犯,其提供帳戶等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對被害人財產損害之造成,較諸具犯罪支配力之正犯有明顯之差異,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黃俊龍、陳俊穎、許晉綱、陳鵬元、陳震銘、張見名、李明輝、張芳綺、黃玟華、侯秋萍、杜怡婷、黃永禎、洪文庭、林振川、李帥杰、黃金池、劉嘉泉、陳志豪、邱智信等人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係為圖一己之私利,而渠等參與上揭詐欺取財集團,所為嚴重干擾社會正常交易及人與人之互信基礎,更肇致許多被害人畢生積蓄遭洗一空,衍生家庭、社會問題,是此種類型之犯罪,依其規模、惡性、所造成之損害,非通常之詐欺個案可比,尤以被害人多非特定,犯罪人多不事生產,卻得以坐享暴利,其可罰性甚重,並考量被告黃俊龍為實際為詐騙行為施行之台灣地區賓士詐騙機房之首謀,被告陳震銘、陳鵬元、張見名亦為機房設立、招募人員、後續管理之分擔行為,被告張見名固為機房現場管理人員其情節重於陳震銘,惟其犯後態度較陳震銘為佳,被告黃玟華另亦負責教導一線人員,又被告陳俊穎、陳鵬元、張見名、李明輝、張芳綺、黃玟華、侯秋萍、杜怡婷、黃永禎、洪文庭、林振川、邱智信等犯後坦認犯行表達一定之悔意,及渠等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爰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就被告李帥杰、杜怡婷、邱智信部分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依法得易科罰金之被告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定其刑期時,除應就就各該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並應參酌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583號判決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參照),經查:
(一)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係因實務對「同一罪名」之認定過寬,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從而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因而刪除刑法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刑法第56條立法刪除理由參照),是修法後既已廢除連續犯之規定,法院於符合修法前連續詐欺相類案件時,自不應再受前揭一般連續詐欺罪最重處7年6月有期徒刑之拘限,以落實修法之旨。
(二)司法是維護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然近十餘年來,詐欺集團犯罪在我國不僅未能得到嚇阻,甚而更向外輸出,嚴重干擾社會經濟及交易秩序,人與人之間的信賴亦一再的被瓦解,嚴重損及公益,且警、檢國家機關支應大量人力,長期監聽查緝犯罪,亦投注大量司法資源,法院於處理詐欺犯罪定刑時,確實應該嚴肅面對如何與時俱進以維護社會正義之問題。另詐欺犯罪原即係利用人性之良善及信任,當法院面對詐欺案件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基於被告部分良善面,而請予被告自新時,所更不應忽略的,應係天平另一端真正良善之被害人損害。
(三)嚴刑峻罰不足以止息犯罪,且國家刑罰之實施,亦欲輔導、矯治行為人,然而,制裁是每一種法律必要之特徵,刑罰亦有其制裁、威嚇行為人之目的,針對類如本案為金錢目的所為之詐欺集團犯罪所反映被告之人格特質,作為社會秩序最後防線之司法,輕率的予被告寬鬆之量刑及定刑標準,將使犯罪者之心理壓力、不利益處罰之預期可能性減低,並使犯罪動機、誘因等提高,鑒於此等詐欺犯罪對對國計民生所造成之戕害,且本案被告等犯罪行為時間復有當之隔距,其等各次詐欺行為間亦非各自獨立之偶發性犯罪,又數次詐欺對法益侵害有顯著加重之情形,綜上,以被告黃俊龍為本案主要犯行之主謀,被告黃俊龍自應定以較長之刑期矯治,且即便是倍數於其他被告之刑期,仍屬適當,另審酌被告陳俊穎、許晉綱、陳鵬元、陳震銘、張見名、李明輝、張芳綺、黃玟華、侯秋萍、黃永禎、洪文庭、林振川、黃金池、劉嘉泉、陳志豪等人前揭詐欺犯行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回應社會對類此犯罪之正義之期待,及被告張見名、洪文庭、林振川於本院審理期間犯後態度尚佳,被告洪文庭、林振川於另案為警查獲亦坦承犯行並另經判處罪刑,惟被告林振川之刑度不宜低於被告黃永禎之刑等一切情狀,被告黃永禎與被告侯秋萍、張芳綺相較,係業依己意脫離該詐欺集團,並斟酌起訴檢察官所為之具體求刑等,爰就應予定刑之被告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之折算標準。
五、復查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此屬法院裁判時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查除揭揭定刑部分之說明外,詐欺集團犯罪之防治迭經政府宣導,是被告等為此等犯罪時,堪認均有相當之法敵對意識,且實務就就諸如被告邱智信等幫助詐欺之態樣亦少有為緩刑宣告之情形,為矯治被告等,自不宜對得為緩刑之被告為緩刑之諭知,併此敘明。
六、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6946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係屬本案賓士詐騙機房所有供本案詐欺取財犯罪所用,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並無積極證據與本案有直接相關,又如被告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其縱曾為本案犯罪訊息之聯絡,惟對犯罪所取得或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為犯罪預備之物之沒收,具有刑罰之本質,可視為特殊形態之財產刑,且僅係得為沒收而非應為,法院於審酌沒收與否,自得本於前述本質,酌予裁量,審酌該等附表三所示之外之扣案物品,或亦有供其它私人聯絡之用途,且該等財物價值不高,於各別犯行下亦難以具體釐清各別使用之情形,對之諭知沒收,核無實益,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既僅多得沒收物物,自均無對之宣告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柒、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謂以:被告許晉綱自99年5月起迄100年1月間,及100年7月間,被告李明輝於附表編號35、36期間,亦共同涉犯有詐欺取財犯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所謂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53年臺上字第2750號、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另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此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31號亦著有判例。再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著有92年度臺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訊據被告許晉綱辯稱:伊於上開期間並未參與本案賓士詐騙集團之犯行,被告李明輝辯稱:上開期間伊尚有其他工作,並未參與本案賓士詐騙機房。經查:
(一)被告李明輝於100年8月31日警詢固供稱:「在五期重劃區機房(99年5至11月底時)...二線人員有「金鋼」...在文化路機房(100年4至6月底)時...二線人員有「金鋼」...」、「編號4(按指認被告許晉綱),「金鋼」、他是詐騙機房二線人員,我在99年5月加入詐騙機房時,他就在場,做到99年
11月底;再來就是100年4月初,做到4月底...」等語(警卷一第96頁背面、97頁),於檢察官偵訊供稱:「(問:金鋼是二線人員,99年5月加入)是」等語(100年度偵字第16262號卷第172頁背面),惟查此核與被告張見名前揭100年8月25日警詢(警卷一第80頁反面)、陳鵬元於100年8月30日警詢(100年度偵字第16262號卷第155頁反面)所言不符,參酌前揭所認被告張見名、陳鵬元所述有相當之憑信性等情狀,則被告李明輝前開對被告許晉綱不利之指述,仍有所疑,即難依此逕為被告許晉綱不利之認定。
(二)被告李明輝於附表編號35、36期間,另於萬成國際人才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此有離職證明書一紙可稽(本院卷一第255頁),而公訴人對此亦無意見(本院卷二第33頁),又被告李明輝於偵查中亦僅係泛言:100年4月初起加入等語(100年度偵字第16262號卷166頁反面、172頁反面),是就被告李明輝就附表編號35、36部分是否確已加入本案詐騙機房,亦非無疑,即應為被告李明輝有利之認定。
(三)綜上,被告許晉綱、李明輝此部分犯行並非無疑,檢察官之舉證均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以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被告許晉綱、李明輝此部分之犯行洵難認定,依法應為其等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55條、第25條、第3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19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胡芷瑜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被害人│日期│匯入之人│金額(人│參與犯罪│車手│系統商│證據方法││號│││頭帳戶│民幣)│者││││├─┼───┼─────┼────┼────┼────┼───┼───┼───────┤│1│不明│2010/0526││38,700│黃俊龍、│洪文庭││行動電話門號││││1716│││陳震銘、│林振川││0000000000號(│││││││黃玟華、│││林振川持用)之│││││││黃永禎、│││通聯譯文(見警│││││││陳鵬元、│││卷三第22頁)│││││││李明輝、││││││││││張見名││││├─┼───┼─────┼────┼────┼────┼───┼───┼───────┤│2│不明│2010/0527││18,900│同上│洪文庭││行動電話門號││││1511││││林振川││0000000000號(││││││││││林振川持用)之││││││││││通聯譯文(見警││││││││││卷三第22頁)│├─┼───┼─────┼────┼────┼────┼───┼───┼───────┤│3│不明│2010/0531││9,200│同上│洪文庭││行動電話門號││││1619││││林振川││0000000000號(││││││││││林振川持用)之││││││││││通聯譯文(見警││││││││││卷三第22頁反面││││││││││)│├─┼───┼─────┼────┼────┼────┼───┼───┼───────┤│4│不明│2010/0601││29,300│同上│洪文庭││行動電話門號││││1244││││林振川││0000000000號(││││││││││林振川持用)之││││││││││通聯譯文(見警││││││││││卷三第23頁)│├─┼───┼─────┼────┼────┼────┼───┼───┼───────┤│5│不明│2010/0601││14,000│同上│洪文庭││行動電話門號││││1441││││林振川││0000000000號(││││││││││林振川持用)之││││││││││通聯譯文(見警││││││││││卷三第23頁)│├─┼───┼─────┼────┼────┼────┼───┼───┼───────┤│6│不明│2010/0601│工商,謝│14,000│同上│洪文庭││行動電話門號││││1600│文博│││林振川││0000000000號(│││││0000-000│││││林振川持用)之│││││1-1000-1│││││通聯譯文(見警│││││852-223│││││卷三第23頁)│││││淮安青江││││││││││支行││││││├─┼───┼─────┼────┼────┼────┼───┼───┼───────┤│7│不明│2010/0607││15,800│同上│洪文庭││行動電話門號││││1413││││林振川││0000000000號(││││││││││林振川持用)之││││││││││通聯譯文(見警││││││││││卷三第24頁)│├─┼───┼─────┼────┼────┼────┼───┼───┼───────┤│8│不明│2010/0610│工商,胡│2,500│同上│洪文庭││行動電話門號││││1225│ 惜偉 │││林振川││0000000000號(│││││0000-000│││││林振川持用)之│││││5-0700-1│││││通聯譯文(見警│││││599-185│││││卷三第24頁反面│││││江西792│││││)│││││九江支行││││││├─┼───┼─────┼────┼────┼────┼───┼───┼───────┤│9│不明│2010/0618│工商,許│48,900│同上│洪文庭││行動電話門號││││1241│海砲│││林振川││0000000000號(│││││0000-000│││││林振川持用)之│││││5-0700-1│││││通聯譯文(見警│││││247-728│││││卷三第26頁)│││││江西792││││││││││九江支行││││││├─┼───┼─────┼────┼────┼────┼───┼───┼───────┤│10│不明│2010/0618│工商,胡│4,500│同上│洪文庭││行動電話門號││││1305│惜偉│││林振川││0000000000號(│││││0000-000│││││林振川持用)之│││││5-0700-1│││││通聯譯文(見警│││││599-185│││││卷三第26頁反面│││││江西792│││││)│││││九江支行││││││├─┼───┼─────┼────┼────┼────┼───┼───┼───────┤│11│不明│2010/0803││18,900│同上│洪文庭││行動電話門號││││1618││││林振川││0000000000號(││││││││││林振川持用)之││││││││││通聯譯文(見警││││││││││卷三第75頁反面││││││││││)<按被告黃俊││││││││││龍於99年8月間││││││││││將上開持以通聯││││││││││之0000000000門││││││││││號換為00000000││││││││││74號,參警卷三││││││││││第6頁背面譯文>│├─┼───┼─────┼────┼────┼────┼───┼───┼───────┤│12│不明│2010/0816│工商,袁│7,300│同上│洪文庭│黃金池│行動電話門號││││1520│ 海濤 │││林振川│、劉嘉│0000000000號(│││││0000-000││││泉、陳│林振川持用)之│││││2-0201-4││││志豪│通聯譯文(見警│││││231-921│││││卷三第77頁反面│││││武漢27漢│││││)│││││口支行││││││││││││││││├─┼───┼─────┼────┼────┼────┼───┼───┼───────┤│13│不明│2010/0816│工商,袁│5,300│同上│洪文庭│黃金池│行動電話門號││││1618│海濤│││林振川│、劉嘉│0000000000號(│││││0000-000││││泉、陳│林振川持用)之│││││2-0201-4││││志豪│通聯譯文(見警│││││231-921│││││卷三第77頁反面│││││武漢27漢│││││)│││││口支行││││││││││││││││├─┼───┼─────┼────┼────┼────┼───┼───┼───────┤│14│不明│2010/0825│工商,許│10,600│同上│洪文庭│黃金池│行動電話門號││││1340│海砲│││林振川│、劉嘉│0000000000號(│││││0000-000││││泉、陳│林振川持用)之│││││5-0700-1││││志豪│通聯譯文(見警│││││247-728│││││卷三第79頁反面│││││江西792│││││)│││││九江支行││││││├─┼───┼─────┼────┼────┼────┼───┼───┼───────┤│15│不明│2010/0825│工商,劉│2,200│同上│洪文庭│黃金池│行動電話門號││││1418│子學│││林振川│、劉嘉│0000000000號(│││││0000-000││││泉、陳│林振川)之通聯│││││5-0200-6││││志豪│譯文(見警卷三│││││018-702│││││第79頁反面)│││││空159357││││││││││ 昆明 871││││││││││南屏支行││││││├─┼───┼─────┼────┼────┼────┼───┼───┼───────┤│16│不明│2010/0830│工商,羅│17,900│同上│洪文庭│黃金池│行動電話門號││││1122│豔│││林振川│、劉嘉│0000000000號(│││││0000-000││││泉、陳│林振川持用)之│││││2-0201-9││││志豪│通聯譯文(見警│││││035-509│││││卷三第80頁)│││││武漢27漢││││││││││口支行││││││├─┼───┼─────┼────┼────┼────┼───┼───┼───────┤│17│不明│2010/0903│工商,謝│5,400│黃俊龍、│洪文庭│黃金池│行動電話門號││││1152│文博││陳震銘、│林振川│、劉嘉│0000000000號(│││││0000-000││黃玟華、││泉、陳│林振川持用)之│││││1-1000-1││陳鵬元、││志豪│通聯譯文(見警│││││852-223││李明輝、│││卷三第81頁反面│││││淮安青江││張見名│││)│││││支行││││││├─┼───┼─────┼────┼────┼────┼───┼───┼───────┤│18│不明│2010/0903│工商,謝│8,200│同上│洪文庭│黃金池│行動電話門號││││1425│文博│││林振川│、劉嘉│0000000000號(│││││0000-000││││泉、陳│林振川)之通聯│││││1-1000-1││││志豪│譯文(見警卷三│││││852-223│││││第82頁)│││││淮安青江││││││││││支行││││││├─┼───┼─────┼────┼────┼────┼───┼───┼───────┤│19│不明│2010/0927│ 杜常偉 │13,500│同上│洪文庭│黃金池│行動電話門號││││1141│00000000│││林振川│、劉嘉│0000000000號(│││││00000000││││泉、陳│林振川持用)之│││││226 貴陽 ││││志豪│通聯譯文(見警│││││ 瑞金 北路│││││卷三第30頁反面│││││支行│││││)│││││││││││├─┼───┼─────┼────┼────┼────┼───┼───┼───────┤│20│不明│2010/0930││11,700│同上│洪文庭│黃金池│行動電話門號││││1253││││林振川│、劉嘉│0000000000號(│││││││││泉、陳│林振川持用)之│││││││││志豪│通聯譯文(見警││││││││││卷三第31頁反面││││││││││)│├─┼───┼─────┼────┼────┼────┼───┼───┼───────┤│21│不明│2010/0930│ 謝文博 │26,500│同上│洪文庭│黃金池│行動電話門號││││1335│00000000│││林振川│、劉嘉│0000000000號(│││││00000000││││泉、陳│林振川持用)之│││││223淮安││││志豪│通聯譯文(見警│││││清江支行│││││卷三第31頁反面││││││││││)│├─┼───┼─────┼────┼────┼────┼───┼───┼───────┤│22│不明│2010/1005│ 龍練權 │21,200│同上│洪文庭│黃金池│行動電話門號││││1730│00000000│││林振川│、劉嘉│0000000000號(│││││00000000││││泉、陳│林振川持用)之│││││736昆明││││志豪│通聯譯文(見警│││││871 西越 │││││卷三第32頁反面│││││廟分理處│││││)│├─┼───┼─────┼────┼────┼────┼───┼───┼───────┤│23│不明│2010/1008│謝文博│3,400│同上│洪文庭│黃金池│行動電話門號││││1218│00000000│││林振川│、劉嘉│0000000000號(│││││00000000││││泉、陳│林振川持用)之│││││223淮安││││志豪│通聯譯文(見警│││││清江支行│││││卷三第33頁)│├─┼───┼─────┼────┼────┼────┼───┼───┼───────┤│24│不明│2010/1008│謝文博│5,400│同上│洪文庭│黃金池│行動電話門號││││1657│00000000│││林振川│、劉嘉│0000000000號(│││││00000000││││泉、陳│林振川持用)之│││││223淮安││││志豪│通聯譯文(見警│││││清江支行│││││卷三第33頁反面││││││││││)│├─┼───┼─────┼────┼────┼────┼───┼───┼───────┤│25│不明│2010/1009││80,000│同上│洪文庭│黃金池│行動電話門號││││││││林振川│、劉嘉│0000000000號(│││││││││泉、陳│林振川持用)之│││││││││志豪│通聯譯文(見警││││││││││卷三第34頁)│├─┼───┼─────┼────┼────┼────┼───┼───┼───────┤│26│不明│2010/1012│杜常偉│3,200│同上│洪文庭│黃金池│行動電話門號││││1457│00000000│││林振川│、劉嘉│0000000000號(│││││00000000││││泉、陳│林振川持用)之│││││226貴陽││││志豪│通聯譯文(見警│││││瑞金北路│││││卷三第34頁反面│││││支行│││││)│├─┼───┼─────┼────┼────┼────┼───┼───┼───────┤│27│不明│2010/1015││16,200│同上│洪文庭│黃金池│行動電話門號││││1107││││林振川│、劉嘉│0000000000號(│││││││││泉、陳│林振川持用)之│││││││││志豪│通聯譯文(見警││││││││││卷三第35頁反面││││││││││)│├─┼───┼─────┼────┼────┼────┼───┼───┼───────┤│28│不明│2010/1020│杜常偉│9,200│同上│洪文庭│黃金池│行動電話門號││││1353│00000000│││林振川│、劉嘉│0000000000號(│││││00000000││││泉、陳│林振川持用)之│││││226貴陽││││志豪│通聯譯文(見警│││││瑞金北路│││││卷三第36頁)│││││支行││││││├─┼───┼─────┼────┼────┼────┼───┼───┼───────┤│29│不明│2010/1022││248,700│同上│洪文庭│黃金池│行動電話門號││││1130││││林振川│、劉嘉│0000000000號(│││││││││泉、陳│林振川持用)之│││││││││志豪│通聯譯文(見警││││││││││卷三第37頁)│├─┼───┼─────┼────┼────┼────┼───┼───┼───────┤│30│不明│2010/1027││47,800│同上│洪文庭│黃金池│行動電話門號││││1344││││林振川│、劉嘉│0000000000號(│││││││││泉、陳│林振川持用)之│││││││││志豪│通聯譯文(見警││││││││││卷三第37頁反面││││││││││)│├─┼───┼─────┼────┼────┼────┼───┼───┼───────┤│31│不明│2010/1103││5,200│同上│洪文庭│黃金池│行動電話門號││││1226││││林振川│、劉嘉│0000000000號(│││││││││泉、陳│林振川持用)之│││││││││志豪│通聯譯文(見警││││││││││卷三第38頁)│├─┼───┼─────┼────┼────┼────┼───┼───┼───────┤│32│不明│2010/1230││50,000│黃俊龍、│洪文庭││行動電話門號││││1718│││陳震銘、│林振川││0000000000號(│││││││黃玟華、│││陳震銘持用)之│││││││陳鵬元、│││通聯譯文(見警│││││││張見名│││卷三第16頁)│├─┼───┼─────┼────┼────┼────┼───┼───┼───────┤│33│盧小姐│2011/0321│00000000│45,700│黃俊龍、│││行動電話門號│││(音譯│1712│00000000││陳俊穎、│││0000000000號(│││)││736││陳震銘、│││陳鵬元持用)之│││││││黃玟華、│││通聯譯文(見警│││││││張芳綺、│││卷三第45頁反面│││││││侯秋萍、│││)、│││││││許晉綱、│││行動電話門號│││││││陳鵬元、│││0000000000號(│││││││張見名│││黃俊龍或賓士詐││││││││││騙機房持用)之││││││││││通聯譯文(見警││││││││││卷三第93頁)│├─┼───┼─────┼────┼────┼────┼───┼───┼───────┤│34│不明│2011/0325││65,000│同上│││行動電話門號││││1728││││││0000000000號(││││││││││陳鵬元持用)之││││││││││通聯譯文(見警││││││││││卷三第45頁反面││││││││││)│├─┼───┼─────┼────┼────┼────┼───┼───┼───────┤│35│不明│2011/0404││35,900│同上│││行動電話門號││││1957││││││0000000000號(││││││││││陳鵬元持用)之││││││││││通聯譯文(見警││││││││││卷三第46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黃俊龍持用)之││││││││││通聯譯文(見警││││││││││卷三第56頁反面││││││││││)│├─┼───┼─────┼────┼────┼────┼───┼───┼───────┤│36│不明│2011/0405││7,500│同上│││行動電話門號││││1553││││││0000000000號(││││││││││陳鵬元持用)之││││││││││通聯譯文(見警││││││││││卷三第46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黃俊龍持用)之││││││││││通聯譯文(見警││││││││││卷三第56頁反面││││││││││)、││││││││││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黃俊龍或賓士詐││││││││││騙機房持用)之││││││││││通聯譯文(見警││││││││││卷三第93頁)│├─┼───┼─────┼────┼────┼────┼───┼───┼───────┤│37│丁小姐│2011/0419│00000000│150,000│黃俊龍、│││行動電話門號│││(音譯│1800│00000000││陳俊穎、│││0000000000號(│││)手機││675││陳震銘、│││陳鵬元持用)之│││187614││││黃玟華、│││通聯譯文(見警│││92267││││張芳綺、│││卷三第46頁)、│││、1536││││侯秋萍、│││行動電話門號│││678660││││許晉綱、│││0000000000號(│││8││││陳鵬元、│││黃俊龍或賓士詐│││││││李明輝、│││騙機房持用)之│││││││張見名│││通聯譯文(見警││││││││││卷三第93頁反面││││││││││至第94頁)│││││││││││├─┼───┼─────┼────┼────┼────┼───┼───┼───────┤│38│孫小陸│2011/0504│00000000│18,000│同上│││行動電話門號│││(音譯│1743│00000000│││││0000000000號(│││)身分││675│││││陳鵬元持用)之│││證3203│││││││通聯譯文(見警│││111989│││││││卷三第46頁反面│││100370│││││││)、行動電話門│││45手機│││││││號0000000000號│││152520│││││││(黃俊龍或賓士│││02360│││││││詐騙機房持用)││││││││││之通聯譯文(見││││││││││警卷三第94頁反││││││││││面至第95頁)│├─┼───┼─────┼────┼────┼────┼───┼───┼───────┤│39│不明│2011/0506││17,000│同上│││行動電話門號││││1714││││││0000000000號(││││││││││陳鵬元持用)之││││││││││通聯譯文(見警││││││││││卷三第46頁反面││││││││││)│├─┼───┼─────┼────┼────┼────┼───┼───┼───────┤│40│不明│2011/0506││7,000│同上│││行動電話門號││││1714││││││0000000000號(││││││││││陳鵬元持用)之││││││││││通聯譯文(見警││││││││││卷三第46頁反面││││││││││)│├─┼───┼─────┼────┼────┼────┼───┼───┼───────┤│41│不明│2011/0510││40,000│同上│││行動電話門號││││1542││││││0000000000號(││││││││││陳鵬元持用)之││││││││││通聯譯文(見警││││││││││卷三第46頁反面││││││││││)│├─┼───┼─────┼────┼────┼────┼───┼───┼───────┤│42│不明│2011/0519││32,000│同上│││行動電話門號││││1638││││││0000000000號(││││││││││陳鵬元持用)之││││││││││通聯譯文(見警││││││││││卷三第47頁)│├─┼───┼─────┼────┼────┼────┼───┼───┼───────┤│43│不明│2011/0525││不明│同上│││行動電話門號││││1734││││││0000000000號(││││││││││陳鵬元持用)之││││││││││通聯譯文(見警││││││││││卷三第47頁)│├─┼───┼─────┼────┼────┼────┼───┼───┼───────┤│44│不明│2011/0530││12,000│同上│││行動電話門號││││1643││││││0000000000號(││││││││││陳鵬元持用)之││││││││││通聯譯文(見警││││││││││卷三第47頁)│├─┼───┼─────┼────┼────┼────┼───┼───┼───────┤│45│不明│2011/0530││20,000│同上│││行動電話門號││││1643││││││0000000000號(││││││││││陳鵬元持用)之││││││││││通聯譯文(見警││││││││││卷三第47頁)│├─┼───┼─────┼────┼────┼────┼───┼───┼───────┤│46│不明│2011/0531││30,000│同上│││行動電話門號││││1648││││││0000000000號(││││││││││陳鵬元持用)之││││││││││通聯譯文(見警││││││││││卷三第47頁反面││││││││││)│├─┼───┼─────┼────┼────┼────┼───┼───┼───────┤│47│不明│2011/0706││7,000│黃俊龍、│││行動電話門號││││175927│││陳俊穎、│││0000000000號(│││││││陳震銘、│││陳鵬元持用)之│││││││黃玟華、│││通聯譯文(見警│││││││張芳綺、│││卷三第49頁)│││││││侯秋萍、││││││││││陳鵬元、││││││││││李明輝、││││││││││張見名││││││││││││││├─┼───┼─────┼────┼────┼────┼───┼───┼───────┤│48│不明│2011/0706││13,000│同上│││行動電話門號││││175927││││││0000000000號(││││││││││陳鵬元持用)之││││││││││通聯譯文(見警││││││││││卷三第49頁)│├─┼───┼─────┼────┼────┼────┼───┼───┼───────┤│49│不明│2011/0708││13,000│同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陳鵬元持用)之││││││││││通聯譯文(見警││││││││││卷三第49頁)│├─┼───┼─────┼────┼────┼────┼───┼───┼───────┤│50│不明│2011/0715││10,000│同上│││行動電話門號││││154337││││││0000000000號(││││││││││陳鵬元持用)之││││││││││通聯譯文(見警││││││││││卷三第49頁)│└─┴───┴─────┴────┴────┴────┴───┴───┴───────┘附表二┌─┬─────┬───────────────┬───────┐│編│犯罪事實│所犯之罪及主刑│沒收之物(從刑)││號│││附於左列各被告│││││主刑後│├─┼─────┼───────────────┼───────┤│1│同附表一編│黃俊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扣案如附表三│││號1所示│徒刑玖月。│所示之物均沒收││││陳震銘、張見名、陳鵬元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黃玟華、李明輝、林振川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洪文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黃永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2所示│││├─┼─────┼───────────────┼───────┤│3│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3所示│││├─┼─────┼───────────────┼───────┤│4│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4所示│││├─┼─────┼───────────────┼───────┤│5│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5所示│││├─┼─────┼───────────────┼───────┤│6│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6所示│││├─┼─────┼───────────────┼───────┤│7│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7所示│││├─┼─────┼───────────────┼───────┤│8│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8所示│││├─┼─────┼───────────────┼───────┤│9│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9所示│││├─┼─────┼───────────────┼───────┤│10│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10所示│││├─┼─────┼───────────────┼───────┤│11│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11所示│││├─┼─────┼───────────────┼───────┤│12│同附表一編│黃俊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同上│││號12所示│徒刑玖月。│││││陳震銘、張見名、陳鵬元、黃金池│││││、劉嘉泉、陳志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黃玟華、李明輝、林振川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洪文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黃永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13所示│││├─┼─────┼───────────────┼───────┤│14│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14所示│││├─┼─────┼───────────────┼───────┤│15│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15所示│││├─┼─────┼───────────────┼───────┤│16│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16所示│││├─┼─────┼───────────────┼───────┤│17│同附表一編│黃俊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同上│││號17所示│徒刑玖月。│││││陳震銘、張見名、陳鵬元、黃金池│││││、劉嘉泉、陳志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黃玟華、李明輝、林振川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洪文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18│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18所示│││├─┼─────┼───────────────┼───────┤│19│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19所示│││├─┼─────┼───────────────┼───────┤│20│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20所示│││├─┼─────┼───────────────┼───────┤│21│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21所示│││├─┼─────┼───────────────┼───────┤│22│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22所示│││├─┼─────┼───────────────┼───────┤│23│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23所示│││├─┼─────┼───────────────┼───────┤│24│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24所示│││├─┼─────┼───────────────┼───────┤│25│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25所示│││├─┼─────┼───────────────┼───────┤│26│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26所示│││├─┼─────┼───────────────┼───────┤│27│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27所示│││├─┼─────┼───────────────┼───────┤│28│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28所示│││├─┼─────┼───────────────┼───────┤│29│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29所示│││├─┼─────┼───────────────┼───────┤│30│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30所示│││├─┼─────┼───────────────┼───────┤│31│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31所示│││├─┼─────┼───────────────┼───────┤│32│同附表一編│黃俊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同上│││號32所示│徒刑玖月。│││││陳震銘、張見名、陳鵬元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黃玟華、林振川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洪文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33│同附表一編│黃俊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同上│││號33所示│徒刑玖月。│││││陳震銘、張見名、陳鵬元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陳俊穎、黃玟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許晉綱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張芳琦 、侯秋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4│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34所示│││├─┼─────┼───────────────┼───────┤│35│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35所示│││├─┼─────┼───────────────┼───────┤│36│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36所示│││├─┼─────┼───────────────┼───────┤│37│同附表一編│黃俊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同上│││號37所示│徒刑玖月。│││││陳震銘、張見名、陳鵬元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陳俊穎、黃玟華、李明輝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許晉綱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張芳琦、侯秋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8│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38所示│││├─┼─────┼───────────────┼───────┤│39│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39所示│││├─┼─────┼───────────────┼───────┤│40│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40所示│││├─┼─────┼───────────────┼───────┤│41│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41所示│││├─┼─────┼───────────────┼───────┤│42│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42所示│││├─┼─────┼───────────────┼───────┤│43│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43所示│││├─┼─────┼───────────────┼───────┤│44│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44所示│││├─┼─────┼───────────────┼───────┤│45│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45所示│││├─┼─────┼───────────────┼───────┤│46│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46所示│││├─┼─────┼───────────────┼───────┤│47│同附表一編│黃俊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同上│││號47所示│徒刑玖月。│││││陳震銘、張見名、陳鵬元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陳俊穎、黃玟華、李明輝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張芳琦、侯秋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8│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48所示│││├─┼─────┼───────────────┼───────┤│49│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49所示│││├─┼─────┼───────────────┼───────┤│50│同附表一編│同上│同上│││號50所示│││└─┴─────┴───────────────┴───────┘附表三┌─┬────────┬───┬─────────┐│編│扣案物名稱│數量│與本案具關連性之供││號│││述│├─┼────────┼───┼─────────┤│1│監視器│4台│被告張見名100年7月│││││19日警詢供述(見警│││││本卷中第71頁反面至│││││72頁)│├─┼────────┼───┼─────────┤│2│監視器主機│1台│同上││││││├─┼────────┼───┼─────────┤│3│電腦主機(含鍵盤│1台│同上│││、滑鼠)│││├─┼────────┼───┼─────────┤│4│印表機│1台│同上││││││├─┼────────┼───┼─────────┤│5│分享器│2台│同上││││││├─┼────────┼───┼─────────┤│6│電腦螢幕│2台│同上││││││├─┼────────┼───┼─────────┤│7│節費器│3台│同上││││││├─┼────────┼───┼─────────┤│8│電話機│16具│同上│││(起訴意旨誤載為│││││15具)│││├─┼────────┼───┼─────────┤│9│計算機│3台│同上││││││├─┼────────┼───┼─────────┤│10│白板│1面│同上││││││├─┼────────┼───┼─────────┤│11│隨身碟│1只│同上││││││├─┼────────┼───┼─────────┤│12│筆記本│1本│同上││││││├─┼────────┼───┼─────────┤│13│行動電話儲值卡│8張│本院卷第82頁反面│├─┼────────┼───┼─────────┤│14│租賃契約書│1份││├─┼────────┼───┼─────────┤│15│行動電話(含門號│1支│警卷一第70頁│││0000000000號SIM│││││卡)手機│││└─┴────────┴───┴─────────┘附表四之一:
┌─────────────────────────────┐│監察電話:0000000000(A)監察對象:黃俊龍│├─┬───┬─────┬─────────────────┤│編│時間│電話號碼│內容摘要││號││(B)││├─┼───┼─────┼─────────────────┤│1│0213│0000000000│A你在那裡B剛要開車回去A芋冰的事│││210038││B他明天要給我消息,他說保證會有4│││││個人A好啦,蟑螂他妹妹不要列入考慮│││││啦,只有 小雯 還可以啦,大頭又說要回│││││去了,現在土豆說不是出人就可以分紅│││││,還要出錢B好啦,回去再說│├─┼───┼─────┼─────────────────┤│2│0228│0000000000│A我剛剛和蟑螂去找 芋冰仔 ,他說這一│││024702││萬他要賺啦,我就先拿10萬給他去處理│││││房子、中華電信的,還有香煙、檳榔B│││││好,還有你要交待蟑螂話不要亂講,說│││││找女生來可以抽1成的A好│├─┼───┼─────┼─────────────────┤│3│0307│0000000000│A我剛才買俊明去明衣服,桌子、椅子│││194648││都買好了B那邊的監視器鏡頭我會換2│││││支新的A現在電腦桌不夠啦│├─┼───┼─────┼─────────────────┤│4│0309│0000000000│A你在那裡B我去拿四分割的監視器,│││133350││你要過去載電腦桌子哦A好│├─┼───┼─────┼─────────────────┤│5│0417│0000000000│A大哥,我黃俊龍,你有印象嗎B哦,│││103018││有│├─┼───┼─────┼─────────────────┤│6│0613│0000000000│A我跟你說,我們租的那個房子,押金│││174050││有4萬嗎,晚上你和 銘哥 過去跟房東找│││││碴,能拿回多少,你和銘哥拿去分用,│││││豬肉他以為被沒收了,這樣你知道嗎B│││││好│├─┼───┼─────┼─────────────────┤│7│0615│0000000000│A芋冰跟我說,那邊房東要算天的,我│││154403││才趕過去,你又叫我不要過去,我只要│││││2萬元就好B對啦,水電也是要跟人家│││││用一用啦│├─┼───┼─────┼─────────────────┤│8│0719│0000000000│B喂,台中地檢署說你犯很多案,來這│││110606││邊貼通知單,而且又有照相A這樣哦│├─┼───┼─────┼─────────────────┤│9│0719│0000000000│A他走了嘛B走了啦,我才打電話給你│││111325││,他說台中地檢署說你犯很多案有傳票│││││給你,管區也有來A好啦│└─┴───┴─────┴─────────────────┘
附表四之二┌─────────────────────────────┐│監察電話:0000000000(A)監察對象:陳震銘│├─┬───┬─────┬─────────────────┤│編│時間│電話號碼│內容摘要││號││(B)││├─┼───┼─────┼─────────────────┤│1│0105│0000000000│B 明兄 ,你的車子還沒嘍,蟑螂有打,│││214445││明天說不用做嘛A對啊「 阿賜 」找不到│││││人,電話中不要說這個,先休息幾天。│├─┼───┼─────┼─────────────────┤││0218│0000000000│A你早上睡不著哦B沒有啊,就去找另││2│114134││外一個女生啊A談得怎樣B沒問題啦,│││││但是他們說工作的地點要在這邊啦A這│││││個沒問題,那就是有4個女生了嘛B對│││││A好│└─┴───┴─────┴─────────────────┘附表四之三┌─────────────────────────────┐│監察電話:0000000000(A)監察對象:李帥杰│├─┬───┬─────┬─────────────────┤│編│時間│電話號碼│內容摘要││號││(B)││├─┼───┼─────┼─────────────────┤│1│0809│0000000000│A哥哥,你在問系統嘛,我們要到星期│││181138││三才會好B哦,我這邊系統都不穩A所│││││以我們要測試好才敢給你用│├─┼───┼─────┼─────────────────┤│2│0814│0000000000│帥哥!我是賓士,換號了:0000000000│││011827││││││││├─┼───┼─────┼─────────────────┤│3│0818│0000000000│B帥哥,我賓士,今天的系統不順A哦│││144151││,今天所有的系統都不順,對面在封線│││││路B還有一個問題是按「9」沒辦法回│││││撥A都一樣,都是對面在封線路,他故│││││意有時有回撥、有時沒有回撥、回撥有│││││雜音、聽沒啦B哦,了解│└─┴───┴─────┴─────────────────┘附表四之四:
┌─────────────────────────────┐│監察電話:0000000000(A)監察對象:洪文庭│├─┬───┬─────┬─────────────────┤│編│時間│電話號碼│內容摘要││號││(B)││├─┼───┼─────┼─────────────────┤│1│0810│0000000000│A老闆,今天我朋友他們系統試得說不│││155745││錯B那我是開遠端給他設定嘛,我盒子│││││已經買20幾個了,是明天就可以設定嗎│││││A我朋友今天測試的不錯,不過費用比│││││較貴,但是他有一個好處就是你發射的│││││號碼兩天前先給他,你們做的前一天,│││││他會把空號及沒用的號碼都排除,剩下│││││發射的號碼都是有用的B好,我們在Q│││││Q上說│├─┼───┼─────┼─────────────────┤│2│0810│0000000000│A我有把你工程師的QQ給我南部的一│││175818││個朋友,他叫「賓士」B好│├─┼───┼─────┼─────────────────┤│3│0811│0000000000│B喂,我上系統的QQ他們不理我A你│││095503││要打阿和的朋友啦,我先再打給工程師│││││說一下│├─┼───┼─────┼─────────────────┤│4│0811│0000000000│A你在忙哦,我打給你工程師都沒接,│││104526││我朋友賓士要用你們的系統,他會打阿│││││和的朋友B好,我有交待工程師啊A好│││││,這個做30加6的B好│├─┼───┼─────┼─────────────────┤│5│0811│0000000000│A他們有幫你加嗎B有啊,今天又浪費│││110550││一天,大多的系統都說拜三會好,結果│││││都沒好A這個是美國線的啦│├─┼───┼─────┼─────────────────┤│6│0811│0000000000│A麻煩工程師對第一個朋友的系統查一│││155414││下,他發射的時間都是51秒,而且快一│││││個鐘頭都沒有回撥B我查一下A他就是│││││沒有回撥才看電腦紀錄│├─┼───┼─────┼─────────────────┤│7│0811│0000000000│B他那個系統就和我找的一樣啊,他們│││171603││的網頁都一樣啊A同一個網頁,系統不│││││一定一樣B哦│├─┼───┼─────┼─────────────────┤│8│0811│0000000000│B我們又沒辦法聯絡工程師了,我們的│││172330││都設定好了,結果QQ聯絡不上,我們│││││要試射看看A我打給他│├─┼───┼─────┼─────────────────┤│9│0813│0000000000│A老闆,你系統做得正常嗎B就回撥量│││161329││很少A他這個系統是會自動篩選空號啦│││││,所以你給得很多號碼頭,不一定都會│││││有用B好│├─┼───┼─────┼─────────────────┤│10│0819│0000000000│B阿和,你介紹的那個系統說一次要充│││154400││3萬,我在你那邊有進帳嘛,可以從那│││││邊扣嗎,這樣我就不用很早就起來匯錢│││││A好│├─┼───┼─────┼─────────────────┤│11│0819│0000000000│A朋友賓士那邊你幫我充一下,錢再跟│││185012││我算B好A還有他的號碼還是不夠射B│││││好,我看系統他的效果最好A對啊,有│││││開胡啊,好啦,你在幫他充啦│├─┼───┼─────┼─────────────────┤│12│0820│0000000000│B 盧董 ,你介紹的那個系統只一次發射│││170030││12通,可以跟他說一次發射30通嗎,我│││││就不怕花錢啊,他們都這樣限制住A好│││││,我問一下│├─┼───┼─────┼─────────────────┤│13│0820│0000000000│A你沒有在市區嗎B有啊A那我們老地│││170647││方見,順便拿錢給你,還有那個說你們│││││給他發射30通啦,這樣他號碼頭一次要│││││給很多嘛B他前面有幾人A4、5個應│││││該有啦B好,我跟工程師說一下│├─┼───┼─────┼─────────────────┤│14│0820│0000000000│A我有跟他說過了啦B對啦,不然12通│││182733││的回撥率實在太低A好│├─┼───┼─────┼─────────────────┤│15│0830│0000000000│B阿和,我市長,我換這支電話A好,│││142923││昨天那一個你先幫他們加入,做3元的│││││,還有你換電話要傳訊息給我,不然我│││││不會接B好│├─┼───┼─────┼─────────────────┤│16│0904│0000000000│A賓士的錢在我這邊B好,你朋友有一│││151533││個「蒸蒸日上」,設定好了,充一萬話│││││費,結果發射完了,錢也沒匯來A好,│││││我查一下│├─┼───┼─────┼─────────────────┤│17│0904│0000000000│B你好,我們老地方見,我要拿話費A│││160749││晚一點好嗎│├─┼───┼─────┼─────────────────┤│18│0906│0000000000│A今天他有把錢匯給你嗎B沒有,我今│││225247││天有充一萬啦,他說要匯兩萬給我啦A│││││好│├─┼───┼─────┼─────────────────┤│19│0907│0000000000│B我今天算起來一共34100元,你把幫│││164117││我拿3萬給系統A好B現在我有發明一│││││種科目,以前是作電信對嗎,現在我改│││││法院公安室,一線保持滿線,二線就要│││││很會講的人A這樣哦│├─┼───┼─────┼─────────────────┤│20│0907│0000000000│A賓士的2萬明天再拿給你B好,明天│││183356││再對帳│├─┼───┼─────┼─────────────────┤│21│0913│0000000000│B阿和,你那一套系統壞掉了,你知道│││121005││嗎,我裡面還有3萬啊A我問一下B好│├─┼───┼─────┼─────────────────┤│22│0913│0000000000│A系統有問題嗎,賓士說沒辦法用B我│││121051││查一下│├─┼───┼─────┼─────────────────┤│23│0915│0000000000│A我們的系統有問題嗎,不然賓士怎麼│││104657││說不能用B那是昨天路由明問題啦,今│││││天都處理好了A好│├─┼───┼─────┼─────────────────┤│24│0915│0000000000│A今天你們的系統可嗎B我不知道A昨│││104824││天路由明問題啦,今天都處理好了│├─┼───┼─────┼─────────────────┤│25│0925│0000000000│A今天你們用系統還有問題嗎B是沒有│││175559││,但是現在我們做郵仔,回撥量很多,│││││一、二線的量一天至少有6、7通以上│││││,但是到二線就死了,電信的至少平均│││││五通有過一天,請問你們的客戶現在還│││││有做郵仔的嗎A現在是沒有啦,都做電│││││信的│├─┼───┼─────┼─────────────────┤│26│0927│0000000000│B今天有做一條1.32啦A好,要打在那│││165007││一個帳戶B你方便就好│├─┼───┼─────┼─────────────────┤│27│0927│0000000000│A系統還要充話費嗎B先不用,不是星│││165102││期四就始休息了(大陸十一長假),看│││││怎樣再打給你A好│├─┼───┼─────┼─────────────────┤│28│0930│0000000000│B阿和,今天我們有做成,我叫他先匯│││162727││7千草紙過去,剩下的扣一扣還要給我│││││10幾萬,你就匯到李先生A好,他們單│││││子到馬上給你匯過去B我們星期一有上│││││班哦A我知道│├─┼───┼─────┼─────────────────┤│29│1007│0000000000│A賓士,系統的工程師那裡的系統線被│││105037││挖斷了,他會到外面上線B好,昨天的│││││水,你匯多少給我A我問一下│├─┼───┼─────┼─────────────────┤│30│1007│0000000000│A昨天的水打錯了啦,他打93600啦,│││110508││應該是77000,B我查一下││││││└─┴───┴─────┴─────────────────┘附表四之五┌─────────────────────────────┐│監察電話:0000000000(A)監察對象:劉嘉泉│├─┬───┬─────┬─────────────────┤│編│時間│電話號碼│內容摘要││號││(B)││├─┼───┼─────┼─────────────────┤│1│1013│0000000000│A那兩個桶仔主打電話來說,系統會塞│││172658││住啦B他們這樣說我也沒辦法了,系統│││││線路有分前面、後面,如果大家都在同│││││一個時間都打大陸,前面加頻?,可是│││││走到後面都塞住啊A訃個去反應不行嗎│││││B我再反應看看│├─┼───┼─────┼─────────────────┤│2│1015│0000000000│B那支內線可以用嗎A沒有B你有幫他│││173018││們充嗎A有啊,沒錢就補2萬,沒錢就│││││補啊,你要去作筆錄了嗎B對│├─┼───┼─────┼─────────────────┤│3│1021│0000000000│A我的系統早上都不能B有一條線路在│││095054││塞啦,發的速度沒有以前那麼快啦,現│││││在處理好了A好│├─┼───┼─────┼─────────────────┤│4│1021│0000000000│B還在睡哦A沒有啊B今天系統正常嗎│││120227││A一條線路斷了,在搶修B那客戶的電│││││話不就碰碰叫,工程師呢A還沒回來,│││││好像要拜託他一樣│├─┼───┼─────┼─────────────────┤│5│1021│0000000000│B我剛才打給他,他說去買香煙啦,他│││120529││說斷掉的線路正常了啊A早上都是會這│││││樣塞車啦,下午就不會了│├─┼───┼─────┼─────────────────┤│6│1021│0000000000│A小哥,我們的系統好像又空轉了B沒│││122524││有啦,現在正常了│├─┼───┼─────┼─────────────────┤│7│1022│0000000000│B我要向美國申請GOODEL,他要留電話│││155518││,我這支電話是幾號Z0000000000│├─┼───┼─────┼─────────────────┤│8│1023│0000000000│A你好B我今天剛回來,我回去再跟你│││120401││對帳,那個被我們關掉的結果怎樣A他│││││用別人的系統啦,可能那個系統死了,│││││就跑回來說要用我們的,我就說錢先匯│││││再開通,他說跟你聯絡好了B聽他亂講│││││,你處理就好│├─┼───┼─────┼─────────────────┤│9│1025│0000000000│B那個人有找到嗎A沒有啦,工程師把│││120024││QQ的帳號改成用「 史蓋比 」,你通知│││││一下你們的客戶B好,你把帳號給我A│││││「wangjack8819」│├─┼───┼─────┼─────────────────┤│10│1029│0000000000│B今天早上系統有什麼問題嗎A因為美│││114554││國路由的問題,現在處理好了B還有現│││││在號碼頭都沒有在幫他們過濾了嗎A就│││││過濾的線路斷了,現在都是由他們自己│││││發射,但是回撥的量就不會很好,而且│││││過濾的線路很難找B好│├─┼───┼─────┼─────────────────┤│11│1101│0000000000│B市長,我是賓士啦,我之前用你你的│││152302││系統啦,我裡面還有3、4千元,我要│││││加你們,可是你們都不理我,系統被你│││││們鎖住了A好你用「史蓋比」聯絡│├─┼───┼─────┼─────────────────┤│12│1101│0000000000│B市長,我是賓士啦,我們裡面的「史│││165215││蓋比」「aaa00000000」,A好,明天│││││早上會跟你們聯絡│├─┼───┼─────┼─────────────────┤│13│1108│0000000000│B市長,待會我會去匯錢到你大眾的啦│││085552││,還有先再幫我充一萬,待會我匯3萬│││││給你A好,你直接在線上跟工程師說要│││││充值│├─┼───┼─────┼─────────────────┤│14│1108│0000000000│B市長我有一個朋友在馬來西亞做,他│││124904││要用你的系統,你要接嗎A好啊,但是│││││馬來西亞的系統不穩哦,你錢匯了嗎B│││││匯了,我叫他打給你│├─┼───┼─────┼─────────────────┤│15│1108│0000000000│A我們會計說只匯2萬嗎B對,我朋友│││144919││馬來西亞你要接嗎A我看晚一點好了,│││││等我們的系統穩定再說│├─┼───┼─────┼─────────────────┤│16│1110│0000000000│B市長,你們的系統不行,而且你們的│││105732││工程師下線了A好│├─┼───┼─────┼─────────────────┤│17│1115│0000000000│B我賓士,我有欠你一萬嗎A對B我們│││092055││現在是射20通的,幫我們一次射30通,│││││再幫我們充2萬,待會匯3萬給你,工│││││程師現在沒有在線上A好│├─┼───┼─────┼─────────────────┤│18│1115│0000000000│B市長,2萬是有充值啦,30通還沒改│││094956││A好│├─┼───┼─────┼─────────────────┤│19│1115│0000000000│B市長,我賓士,我的錢下午如果沒有│││160912││匯來,我會把3萬元的話費錢拿給阿和│││││A好│├─┼───┼─────┼─────────────────┤│20│1123│0000000000│B市長,我問一下,系統都發射出去,│││082645││結果沒辦法回撥,客人有接,但轉不回│││││來,沒有別主反應嗎A是沒有,不然你│││││們先停一下啦│├─┼───┼─────┼─────────────────┤│21│1129│0000000000│B市長,你們的系統是好的還是壞的A│││081353││我們的機板燒掉了,,我們現在正在搶│││││修│├─┼───┼─────┼─────────────────┤│22│1202│0000000000│B市長,你的系統修理好了嗎A還沒,│││210417││還在等,保持聯絡│├─┼───┼─────┼─────────────────┤│23│1203│0000000000│B你人在那裡A我在神崗B那我報一個│││092222││地址給你,你過去看一下,他們也在神│││││崗○○○鄉○○村○○路○○巷○○號、蓬│││││萊資訊股份公司,陳志豪,他台灣的I│││││P設在大雅鄉,沒有人顧啦A就空的就│││││對啦│├─┼───┼─────┼─────────────────┤│24│1207│0000000000│B工程師有在線上嗎, 國棟 他們打電話│││130031││來說,叫他都不理啦,如果他不做服務│││││態度也好一點A他也是這樣都不理我啊│││││B 國智 有在那邊嗎A沒有│├─┼───┼─────┼─────────────────┤│25│1211│0000000000│賓士新號碼:0000-000000│││091947│(簡訊)││├─┼───┼─────┼─────────────────┤│26│1211│0000000000│B市長,我賓士啦,我現在改用這支電│││151434││話,你們的系統好了嗎A現在就是大陸│││││的路由不能動,已經在調整了B我裡面│││││還有一萬多元嘛,我換地點,星期一要│││││開工,你們的系統來得及嗎A你最好再│││││找看看有沒有別家的系統先用啦B好│├─┼───┼─────┼─────────────────┤│27│1211│0000000000│B你前幾天關機嗎A沒有啊B你的系統│││195427││什麼時候會好A現在就是大陸那邊的下│││││車路由斷掉,香港那邊被捉了B你們是│││││走香港的嗎A對,賓士下午也有打給我│││││,現在就是要等我們上游的消息啊B好│├─┼───┼─────┼─────────────────┤│28│1214│0000000000│B市長,你的系統還沒好嗎A還沒,就│││165419││我的主路由斷掉,現在還在跟美國再談│││││,這一次掃很大B我這邊是還有一套啦│││││,我喜觀使用雙套習慣了…│├─┼───┼─────┼─────────────────┤│29│1220│0000000000│B市長,你的系統修理好了嗎A還不確│││103621││定,好再通知你│├─┼───┼─────┼─────────────────┤│30│0105│0000000000│B市長,你多久沒和 阿禾 (按音同阿和)│││131054││聯絡了A我們很少聯絡B就連阿賜我都│││││聯絡不上,你可以透過阿妹問看看是不│││││是出事了A好│├─┼───┼─────┼─────────────────┤│31│0105│0000000000│B市長,你找到人了嗎A還沒B他是和│││132832││我沒有金錢上的問題啦,只是人怎麼不│││││見了A好│├─┼───┼─────┼─────────────────┤│32│0105│0000000000│B有問到嗎,聽說好像出事了,我昨天│││143103││在銀行打給他,他就沒接了A我聯絡不│││││上啊│└─┴───┴─────┴─────────────────┘附表四之六:
┌─────────────────────────────┐│監察電話:0000000000(A)監察對象:黃俊龍、公機│├─┬───┬─────┬─────────────────┤│編│時間│電話號碼│內容摘要││號││(B)││├─┼───┼─────┼─────────────────┤│1│1202│0000000000│A阿祥,話費我今天有充6千嘛,上次│││143117│175│也欠6千,一共1萬2,我明天去匯給│││││你B好│├─┼───┼─────┼─────────────────┤│2│1206│0000000000│B哥哥,我阿祥,你們今天休息嗎A沒│││170121│137│有,我們在換地點,我們欠你的話費錢│││││,明天打給你B好│├─┼───┼─────┼─────────────────┤│3│0119│0000000000│A其實公司是可以維持下去,重點在西│││011715│175│瓜(指拖水),所以大家做得心驚膽寒│││││,只有阿賜他們做西瓜(指拖水)最穩│││││啦,1萬就抽400元,結果他們出事了│││││,新聞有報啦,我光在家裡接電話一天│││││就曾經賺過11萬多的台幣B龍仔,這個│││││要時機啦│└─┴───┴─────┴─────────────────┘附表四之七┌─────────────────────────────┐│監察電話:0000000000(A)監察對象:黃金池│├─┬───┬─────┬─────────────────┤│編│時間│電話號碼│內容摘要││號││(B)││├─┼───┼─────┼─────────────────┤│1│1111│0000000000│B大師兄A今天的系統正常嗎B正常│││133640│││├─┼───┼─────┼─────────────────┤│2│1111│0000000000│A你史蓋比打開, 榮一 有通話記錄叫你│││162434││看一下B好│├─┼───┼─────┼─────────────────┤│3│1122│0000000000│A你打給我B昨天剩下幾千元,今天就│││161301││充5萬,一共充12萬,有辣妹、 阿發一 │││││、賓士A你有打給市長報新的匯率嗎B│││││有│├─┼───┼─────┼─────────────────┤││1122│0000000000│A我問你,「等待」這幾天有正常嗎B││4│162508││有啊,今天發射快一萬多了A好│├─┼───┼─────┼─────────────────┤││1127│0000000000│B國棟他們今天有充啦,1萬7500元啦││5│153823││,回撥有600通,你可以去跟他老婆收│││││錢啦A好│└─┴───┴─────┴─────────────────┘
附表五┌─┬───┬──────────────────────┐│編│被告│組成、參與詐騙集團時間││號│││├─┼───┼──────────────────────┤│1│黃俊龍│99年4月間某日起至100年7月19日│├─┼───┼──────────────────────┤│2│陳俊穎│100年3月間某日起至100年7月19日│├─┼───┼──────────────────────┤│3│許晉綱│100年2月間某日起至100年6月底│├─┼───┼──────────────────────┤│4│陳鵬元│99年4月間某日起至100年7月19日│├─┼───┼──────────────────────┤│5│陳震銘│99年5月間某日起至100年7月19日│├─┼───┼──────────────────────┤│6│張見名│99年4月間某日起至100年7月19日│├─┼───┼──────────────────────┤│7│李明輝│99年5月間某日起至11月下旬,100年4月11日後至││││100年7月19日│├─┼───┼──────────────────────┤│8│張芳綺│100年3月15日起至100年7月19日│├─┼───┼──────────────────────┤│9│黃玟華│99年5月上旬起至100年7月19日│├─┼───┼──────────────────────┤│10│侯秋萍│100年3月15日起至100年7月19日│├─┼───┼──────────────────────┤│11│ 杜怡萍 │100年3月間某日起(為期一星期,未遂)│├─┼───┼──────────────────────┤│12│黃永禎│99年5月間某日起至同年8月間│├─┼───┼──────────────────────┤│13│洪文庭│99年5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2月下旬│├─┼───┼──────────────────────┤│14│林振川│99年5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2月下旬│├─┼───┼──────────────────────┤│15│李帥杰│99年8月18日前後(未遂)│├─┼───┼──────────────────────┤│16│黃金池│99年8月11日起至99年11月25日│├─┼───┼──────────────────────┤│17│劉嘉泉│99年8月11日起至99年11月25日│├─┼───┼──────────────────────┤│18│陳志豪│99年8月11日起至9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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