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2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炳聖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
976號),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炳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張炳聖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有罪,並分別判決及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及4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張炳聖業於民國100年9月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6月2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8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4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東晏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