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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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2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廷瑋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字第988號),本院裁定如:
主文潘廷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廷瑋因違反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受刑人潘廷瑋於民國97年7月1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潘廷瑋因違反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其於97年7月14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0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1472
1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5月1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3月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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