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50號聲請人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