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5號聲請人皇家可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
號3樓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高郁婷┌───────────────────────────────────────────────────┐│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84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上閤屋餐廳股份有限│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182,700元│XA0000000│96年8月31日│││公司蔣正男│限公司迪化街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