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周世弘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義超 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之借名登
  記物高雄市○○區○○○段○○○○○號(應有部分十萬分之
  302)及其上建物同區段21036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
  ○○路○○號17樓房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該不動產價
  額合計為新臺幣4,182,398元【計算式:高雄市○○區○○
  ○段○○○○○號公告土地現值116,836元/㎡×面積2,495.00
  ㎡×302/100000+其上同區段21036建號建物總現值
  6,604,100×1/2=4,182,3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同法第
  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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