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周世弘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義超 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之借名登
記物高雄市○○區○○○段○○○○○號(應有部分十萬分之
302)及其上建物同區段21036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
○○路○○號17樓房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該不動產價
額合計為新臺幣4,182,398元【計算式:高雄市○○區○○
○段○○○○○號公告土地現值116,836元/㎡×面積2,495.00
㎡×302/100000+其上同區段21036建號建物總現值
6,604,100×1/2=4,182,3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同法第
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