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200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黃怡蓉 上列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因與債務人 王吳水連 (即 王再添 之繼承人)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本件是否限於繼承自被繼承人王再添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第1項)
三、以上如有誤載,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2份。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