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原告 孫王錦
涂晁語 涂晁瑋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黃淑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丕駿 律師(民國111年3月29日解除委任)
劉兆珮 律師被告 盧璟豎
弘昌貨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文殿 被告流通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羅文殿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20號毒駕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魏正杰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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