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3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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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承恩
(原名甲○○選任辯護人李新興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玉城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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