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177號
原   告  黃清堂
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 律師
被   告  王心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2,2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6,000元(
計算式: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之面積
35平方公尺×21,600=756,0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
原告僅繳納2,210元,尚欠6,0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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