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4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交簡字第14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4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明祥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34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姜明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姜明祥不顧政府機關及新聞媒體一再宣導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飲酒後會導致對於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而酒後駕車對於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詎其於飲用含有酒精之保力達後,仍為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嗣因其面有酒容,且行車軌跡不穩而為警方攔查,發現其身上酒味濃厚,經警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之酒精濃度已高達每公升0.35毫克,其犯罪手段、情節、對公眾所生之危險均非屬輕微;惟考量被告並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產損害前即為警查獲,且先前無其他犯罪而經法院判處罪刑之紀錄,及其犯後坦認犯行,兼衡其於警詢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3488號被告姜明祥男3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住○○市○○區○○路00巷000號居臺中市○○區○○○街00號4樓之C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姜明祥自民國113年9月15日11時許起至同日12時許止,在臺中市豐原區大成魚池內,飲用含酒精成分之保力達後,仍於同日15、1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欲前往友人住處。嗣於同日16時許,行經臺中市南屯區忠勇路與五權西路3段交岔路口時,因面有酒容、行車軌跡不穩為警攔查,發現其酒味濃厚,警方於同日16時36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濃度為每公升0.35毫克,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姜明祥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攔查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酒駕源頭管制分析表、現場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駕籍詳細資料報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檢察官陳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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