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8號上訴人 黃鍵昌 被上訴人 張清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1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575元,此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