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八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八三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徐培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金堆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