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7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柳進興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駿元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駿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伍拾貳萬伍仟貳佰玖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萬伍仟叁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肆仟捌佰肆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