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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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340號聲請人耀山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桂寬 代理人 陳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一0五年五月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八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104年度司催字第1897號裁定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限未滿(5個月),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羅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