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陳貴香 訴訟代理人 蔡樹基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林昱伶
江敏君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6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呂政燁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