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45號原告 黃福昇 被告百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月明 被告百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先 被告翊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忠霖 被告洛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子欽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貳萬玖仟貳佰元(621平方公尺x5,200元/每平方公尺=3,22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程翠璇